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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前教育拟立新规:不得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李剑平/中国青年报
2016-12-08 10:36
来源:澎湃新闻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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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日前,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并分组审议了草案。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幼儿园里儿童遭受“虐待”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草案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其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先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按期交付使用。

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浙江省共有幼儿园8908所,其中民办幼儿园6676所,占幼儿园总数的74.94%;适龄在园儿童190.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118.87万人,占在园儿童的62.51%。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郭华巍说,在人口急剧增长的城市和乡镇以及农村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紧缺,有些大城市和城镇幼儿园超班额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幼儿教师队伍力量比较薄弱,一些非在编教师收入待遇较低、岗位吸引力不强、队伍流动性大等。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以及现有幼儿园状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将农村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优先建设。

由于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草案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民办幼儿园,并保障举办者的相关权益。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将由举办者在与政府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其他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举办者按照办学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报县(市、区)价格行政部门备案,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

浙江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采取生均经费补助、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派遣公办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等形式,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对于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的,侵犯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的,以及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浙江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原题为《浙江拟为幼儿园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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