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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被判违反商标法,乔丹体育称在用商标不受影响

澎湃新闻记者 张枭翔
2016-12-08 11:1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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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和国内体育用品生产乔丹体育的商标权之争,有了新进展。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ordan)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最高法的判决认为: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4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4件案件,共计7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最高法的判决,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通过媒体发表声明称,“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他还说:“今天的判决让每个我的中国球迷和中国消费者都知道了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国内体育用品生产商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公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乔丹体育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对于最高法的判决,乔丹体育称,最高法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公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公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乔丹体育还表示,早在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公司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和提起诉讼之前,公司为了避免造成混淆,已经在产品广告和市场推广活动中注意加以区分。乔丹体育宣称,“‘民族品牌 乔丹’早已在市场上获得了数千万用户的信赖和支持。”

不过,最高法援引的第三方调查机构的两份报告数据显示,分别有68.1%、58.1%的受访者认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在购买过乔丹体育品牌产品的受访者中,分别有93.5%、78.1%的受访者认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

最高法认为,乔丹体育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体育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

迈克尔·乔丹为耐克公司代言“AIR JORDAN”系列产品。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提出,再审申请人、耐克公司未主动使用中文“乔丹”,再审申请人对中文“乔丹”不享有姓名权的主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新华社报道,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她指出,“由于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便于称呼,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习惯于以外国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来指代、称呼该外国人,而不会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有时甚至对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不了解、不熟悉。”她说,“3件案件中,不论是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中文‘乔丹’,抑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中错误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全名的‘迈克尔·乔丹’,实质上都是再审申请人完整英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但都被相关公众用于称呼和指代再审申请人。”

陶凯元表示,因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关键之道体育咨询有限公司CEO、首席顾问张庆告诉澎湃新闻,最高法的这次裁定是在国家鼓励双创、鼓励知识产权的背景下,做出的示范性裁决。考虑到了双方的立场,做出了相对折中的裁定。这一裁定的意义,从法律层面看,对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敲响了警钟,“未来,我相信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立法会得到加强。”

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的商标权纠纷已持续数年,这一轮发酵缘于乔丹体育申请上市。

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获得通过。乔丹体育当时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在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迈克尔•乔丹姓名和形象,要求被告方赔偿人民币5000万零1元。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自此受阻。

据悉,从2000年起,乔丹体育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针对乔丹体育的多项商标,迈克尔·乔丹曾多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但均被驳回。此后,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但均未能胜诉。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值得一提的是,乔丹体育并未因为商标权纠纷放弃上市计划。今年4月,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正常审核状态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截至2016年3月17日,乔丹体育的审核状态为已通过发审会。

张庆认为,最高法的这一裁定,对乔丹体育的发展会有一定影响,乔丹体育整体的商标未被完全废止,对其上市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下一步,乔丹体育应该借助资本的力量,进行多品牌经营。无论是通过并购还是新创品牌,乔丹体育需要进一步丰富其产品矩阵。”张庆对澎湃新闻表示。

不过,张庆认为,乔丹体育产品的消费人群主要在二线城市以下的城市,耐克旗下“AIR JORDAN”系列产品瞄准的是高端消费人群。客观上,最高法的这一裁定,对乔丹体育未来在一二线城市的布局和发展会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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