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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制为什么没能阻止法西斯上台?

严搏非
2016-12-11 17: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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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是由新出的《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而来,虽然蒙森写作此书已是六十年前,却与我们今天诸多的问题隐隐相关。蒙森当时正面对两次大战后那个正在彻底反省的民族,这个民族曾历经经济繁荣和大国崛起,又经历了一战战败和魏玛的失败,接着纳粹又以德意志民族复兴的名义,再一次将这个民族卷入战争,战争的结局让这个民族陷入更深的苦难和分裂之中。

这个民族因“大国崛起”反而陷入一系列苦难,构成了现代世界最跌宕的政治悲剧,直到将近八十年后,德国人民才“终于凝聚起整整一代人的追求民主政治的决心”,这就是当时蒙森写作这本书时笼罩其中的气氛。蒙森在书的英文版前言中写道:“这一代历史学家中的不少人都熟知魏玛德国的灾难性崩溃”,认为这种崩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德国的民主力量在反动势力面前的软弱”,特别是被当时魏玛民主政治的那种所谓“价值中立”误导。虽然在表面上,这一系列的失败来源于一系列的“软弱无能和错失良机”,但在根本上,却是来源于对民主政治的不信任,来源于政治家对民主的拒绝。无论是俾斯麦的伪宪政,还是魏玛制宪中放弃了民主政治的自然权利前提,而韦伯出于对现代世界祛魅后的人类命运的悲观,将希望寄托在出现一个“新的全能的先知”身上,这些,都一一聚集成为德国灾难的精神源头,也成为战后德国反思民族命运的前提。蒙森便是在这种彻底反省的普遍共识中写作了这本书。

[德]沃尔夫冈·J.蒙森著:《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 》

德国民族的现代梦想萌发于更早的十九世纪初,当黑格尔看到拿破仑在耶拿战场的胜利,说他“看到了马背上的世界精神”的时候,德国现代的民族主义便大致形成了。然而这个哲学民族只满足于在精神上经历未来,以致青年马克思要为德国民族发明一场超越法国的最终革命,使德国民族在民族国家的竞争中能与自己的精神成就相匹配。马克思最初的想法后来演化成世界性的共产主义革命而摆脱了原初的民族主义目标,这是另一个话题了。但期望在实践上真实地超越自己的欧洲同伴,成为现时代担纲世界精神的“世界历史民族”,却成为整个十九世纪德国知识分子共同的精神梦想。然而这个实现“世界精神”的过程,却变成了一场长达八十年的噩梦,直到二战之后。

二战之后,德国民族面对着战争废墟和民族分裂的深刻痛苦,才终于彻底地清醒过来,他们告别了曾让他们在落后中依然固执了一个多世纪的民族特殊主义,开始接受现代社会的普遍法则和普世价值。1948 / 1949年,德国人民以一部《德国基本法》宣告了新德国的诞生,开始真正接受英美路线的自由主义政治价值,将宪政民主奠基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观念之上。下面,我们不妨先看看这个不停地问了两千年“黑夜什么时候过去”的民族,在经历近半个世纪的战争和革命的摧毁和苦难之后,是如何决绝地放弃自身的特殊主义,并从而融入普遍历史的。而这个历程起点的时刻,也就是蒙森写作此书,以韦伯与德国政治的关系来反省德国民族命运的时候。

《德国基本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对魏玛宪制失败的直接反省。1933年纳粹上台,以紧急状态的名义实行宪法专政(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款),继而废除议会、总统,建立元首制,一个关键的症结在于领袖可以以紧急状态的名义剥夺公民权利,甚而取消议会,而这一切竟然都是合宪的。魏玛宪法所以能成为极权主义建立统治的一项工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魏玛制宪中的德国法学家放弃了宪制的自然法前提,从而放弃了自然法所规定的人的自然权利,宪政失去了它本该蕴含的价值前提,而其中韦伯对自然法在现代世界中已经消散的看法,以及由此所主张的政治的“价值中立”的看法,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制宪时期“法律实证主义”的胜利(法律实证主义虽然受到大部分自由主义者的支持,但他们的假设是“正当的法律仅指那种恰好具有正确的道德内容的法律”,而这里“正确的”含义就是指自由主义的道德标准,它自然地包含着人的自然权利。但这与魏玛时期的德国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解有很大不同。魏玛时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合理化仅仅是工具性的,法律不再具有内在的价值或正当性,但同时,法律又必须被个人当作是正当的,因为在韦伯的祛魅的世界中,已经没有什么标准告诉我们正当性是什么了。正因为魏玛宪法的这个带来灾难性后果的特征,1948年德国法学争论中的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才给出了一个著名的纠正,该公式主张:“当法律中的非正义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该法律就丧失了合法性。”),而这一对宪政认知的实践结果,就直接导致了魏玛宪制的失败。在这个意义上,魏玛宪制本来就是有着根本性的价值缺陷的。

由反省而来的《德国基本法》并不是一般地重回自然法前提,为了避免1933年的灾难重现,它专设了一条“不可修改”的“人的尊严”的条款,并将它置于篇首第一条,凌驾于所有其他条款之上,即“人的尊严”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人的尊严”的条款确保了每个个人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无论国家处于什么状态,在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面前,没有什么“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而对所有试图破坏宪法秩序的行为,德国人民享有“抵抗权”。甚至,针对纳粹夺权时期议会因软弱而溃败,以及人们因为服从而作恶的状况,基本法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给出了议会代表与政党之间的道德性的规定,“议员……是自由的,他们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只基于良心任职”,这个以康德哲学的风格来表述的条款,将个人在政治过程中的良知和道德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规定。

新德国就这样开始了。它建立在彻底的反省和清算之上。数千万大洪水的幸存者决绝地与之前的老德国告别,当1970年西德前总理勃兰特在华沙犹太隔离区起义纪念碑前作出那划时代的“华沙之跪”的时候,今天和过去完全分开了,道德,被今天的德国民族视为最重要的政治力量。1989年,柏林墙倒塌,民族统一在即,在两德统一之前,德国民族又发生了一场非常重要的讨论,由于过去那个统一的德国在历史上给德国民族带来的只是灾难,于是,“要不要统一”?“如何统一”?而更重要的则是,统一的德国该如何建立它的国家认同,如何避免曾经的民族主义灾难?德国知识分子创造了“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它将对民主法治国这一信念的忠诚描述为“宪法爱国主义”,在这个意义上,爱国主义甚至不需要民族国家。哈贝马斯对此说道:“这种独一无二的爱国主义使我们没有疏离西方”,它是以忠诚于宪法的方式行使的爱国主义,这是由于“在德意志文化中,受普世宪法原则约束的信念是在奥斯维辛之后,以及通过奥斯维辛才形成的”。德国民族在奥斯维辛之后坚信,只有普世主义能够排除那种不同于其他秩序的特殊性,而德国历史上自以为骄傲的文化特殊主义,只是民族灾难的来源。

今天的德国,终于实现了他们作为世界历史民族的骄傲和当年的大德意志梦想,但这是在他们重返普遍历史之后由一个自由的德意志实现的。他们尊崇人的价值,确认道德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政治力量;他们摒弃一切民族特殊主义,将宪法建立在普遍法则和普世价值之上。他们对自然权利的普遍观念甚至让默克尔在今年做出接纳数百万难民的决定,而整个德国也在很长的时间中积极地接纳和默许,只是,这个事件的后续变化充满了今天的时代特点,不在本文的范围之内了。

《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我们现在可以重返本书所给定的时段:1890-1920。德国现代历史上的所有教训和政治错误都集中在这一时段。德国历史之所以如此引发我们的共鸣,是因为它给出了一个与人们预期截然相反的现象,即大国崛起的结果却是民族的灾难。

虽然这是一系列缓慢变化的结果,但它并不妨碍政治落后所积累的问题在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的突变和爆发。韦伯在1895年弗莱堡大学的就职演讲中,就曾预言了在俾斯麦的经济崛起之后,顽固地抗拒政治变革将导致灾难。他著名的关于德国民族的“政治不成熟”所指的正是这一点。他指责软弱的德国资产阶级没有能够随着自由经济的成长完成民主政治的变革,他的批判犹如当年马克思对德国资产阶级的批判,“既没有半点喀提林式的行动魄力,更没有丝毫强烈的民族激情”,而“这两者曾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国民公会’的灵魂所在”,而这些人在韦伯的笔下,则成了“行尸走肉、坐失良机”的一代。

后来的反省者从这段历史中获得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认识,如《德意志帝国》一书的作者韦勒所说:“我们不能从经济主义的观点出发,将工业化理解为一个独立的过程,而应将其纳入社会政治的语境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从不是近乎自动的,而必须通过斗争去获得。” 于是,他们就如韦伯在1895年所说的,“陶醉于眼下的成功而只求永保太平世界。德国的历史似乎已经走到了头,上千年的奋斗似乎都已在今天完全达到。谁会操心问未来是否将认为我们这一代乃行尸走肉、坐失良机?”

十九世纪末是一个民族主义发生畸变的时代,帝国主义崛起,百年和平被瞬间打破。对德国而言,民族主义的特殊主义虽然能够追溯到费希特以降的许多叙述,但在十九世纪末的这一时刻,却为德国畸变的民族主义提供了最好的庇护所,它为拒绝普世法则提供了民族特殊论的合理论述,它本身的模糊性甚至可以为最荒谬的反动提供正当性。而德国在那个时刻,则在俾斯麦之后还迎来了威廉二世。

韦伯批评的政治不成熟,包含了对短暂的大国崛起之后,整个民族对领袖的依赖以及对“冒牌宪政”的容忍。他认为德国精英在领袖面前的无节操的迷失,是这个骄傲民族最大的悲哀,它毁坏了德国资产阶级缓慢进化而来的政治判断力。虽然在这背后还有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计算。德国资产阶级将政治责任推卸给威权领袖,事实上构成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获取利益的路径,然而这种短视却葬送了这个阶级的未来。

德国在俾斯麦之后又摊上了一个“危险的半吊子”政治家威廉二世,他的任性和虚荣进一步加剧了德国民族的危险。韦伯在这段时间中将他的批判持续地指向威廉二世的个人统治。他说:“我们的处境和前景都要取决于一个绝对飘忽不定的因素——皇帝个人。他显然只是以一个精明的下级军官的观点处理政策问题。没有人会否定他是怀着奉献意识、不知疲倦地履行职责,但他随时都会表现出来的那种乖僻和给他动力的可怕的权力欲,已经造成了史无前例的混乱,这已经影响到整个行政机构。”这是一个“在文艺复兴时期(即早期现代)人们熟知的半吊子统治者,他与现代国家格格不入”,由于他那种追求门面和虚名的特性,德国的政策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是我们“尽力展示的并不是权力本身,而仅仅是权力的表面”。韦伯在一封给友人的信中说:“我们这个民族越来越受到外国的蔑视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屈从于这个人的这种统治,已经成了对我们来说头等重要的‘世界政治因素’,而我们却容忍了它,并且还唯唯诺诺。”韦伯相信,结束个人统治对德国民族在世界上的地位至关重要,但唯需通过发展某种形式的议会制才有可能。

没有宪政约束的权力果然让德国陷入了战争的灾难,而战败后的德国则终于迎来了它的立宪时刻,然而在这个时候,韦伯的政治判断却出现了一个悖论。虽然,这个悖论可能来自于一个相当深刻的理由。

马克斯·韦伯

在韦伯批评德国资产阶级将政治责任推卸给威权领袖的二十年之后,韦伯自己却在魏玛制宪中将获取世界民族政治权力的全部希望寄托在一个“卡里斯玛”的领袖身上,这构成了韦伯所批评的“政治不成熟”在他自己身上的一个奇怪的再现。虽然在韦伯的内心深处,对这样一个领袖的出现也并不真正抱有希望,却仍然坚决地坚持着这一点,这一坚持来自于韦伯所判断的现代人无望的理性化“铁笼”的命运。然而当这个判断转化为一项政治诉求的时候,却构成了魏玛制宪最为重要的政治条件之一,从而也构成了宪制失败的一项直接的政治原因。

1933年,当纳粹政变成功开始全面显现极权主义的时候,不少德国的知识分子开始怀念韦伯,怀念当年德国还拥有韦伯的时代。卡尔•洛维特在1940年撰写的回忆录中就这样写道:自从韦伯去世之后,“德国的大学再也没有第二个像他这种分量的导师了。如果他能活到1933年,这场全德国的大学教授可鄙的一体化的行动(这里指的是1933年纳粹政变之后,在德国大学推行的“领袖就是国家”、“与领袖保持一致”的“一体化”行动),一定动摇不了他,而且情势再怎么极端也是一样。那些(在极权下)胆怯、懦弱、冷漠的广大同事们,一定会发现他是一个不留情面的反对者。他的言论或许能够扭转德国知识分子可悲的命运,而这命运是知识分子自己找来的”。有这些想法的并不是洛维特一个人,就连本书作者蒙森,这个在法西斯极权统治下幸存下来的人,在这本检讨韦伯政治思想的著述中,也依旧认为韦伯“生前未能看到,直选-卡里斯玛领袖支配所采取的形式,并不是一种强大的民主制,而是极权主义的法西斯独裁。如果他能知道这个后果,他对这种卡里斯玛支配形式会抱什么态度,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他会厌恶利用最低级的大众本能与民族主义情感的政策,他的责任伦理会要求政治家为他们的根本动机做出理性解释,这与残忍褊狭的法西斯主义统治是直接对立的”。然而,上面的这些假定并不会出现,我们无法知道韦伯活到1933年会发生什么,也不知道1933年的韦伯是否为他主张的“直选领袖民主制”感到后悔,但韦伯在1918-1920年间对现代社会的判断及其导致的政治主张,却已经为极权统治留下了一条可能的路径。

自从休谟困难出现之后,自由主义理论就始终困扰于无法获得一个确定的未来,而我们既然不能从实然推出应然,也就意味着,我们无法从已知的经验得出一个可信的道德未来。休谟困难是人类普遍的认识困境,它符合苏格兰启蒙以来经验主义的审慎理性,除非你以理性的狂妄宣称新的创世纪。韦伯在认识论上坚持的“价值中立”就来源于这一实证主义传统,然而他在政治判断上的价值无涉态度,却影响了魏玛宪制的工具化倾向,并让宪制成为抽去了价值内涵的、为领袖提供统治便利的工具性装置。

但是,我们很难在这一点上对韦伯有绝对的责难。韦伯在“价值无涉”的论述上有坚强的理由,这个认识论难题即使在今天也没有获解。韦伯谨慎地恪守经验主义的立场,拒绝用科学来承担价值的任务,让后人获得了最深刻的关于知识诚实和理性限度的教益。他就像游弋在一条狭长的山脊上,一边是丧失意义的铁笼的深渊,另一边则是理性救赎的狂妄允诺,两者都豁然张开,而韦伯想要避免使科学坠落至这两个深渊,在这条狭长的山脊上保卫着科学。他的“学术作为志业”便是一次对此的申辩。这两个深渊至今依旧在威胁我们,然而令人意外的是,韦伯对确定性的保卫却导致了一种新的反理性主义,当他将价值悬置的时候,恶魔就出现了降临的可能。这些,都由后来的纳粹政变所验证了。

魏玛制宪接受了韦伯价值中立的影响,排除了民主政体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内涵,成为完全的工具性设置。然而,民族共同体的正当性怎么办?也就是说,在合法性之外的生命意义该去何处寻找?在韦伯所追问的现代人类的命运中,工具理性的官僚制铁笼是人类社会无法避免的黯淡前景,而抵御这一前景的唯一的自由希望,在于那个“被召唤”的“卡里斯玛”领袖,因而,宪制的任务只是为了“具有民主权威”地选出一个“卡里斯玛”领袖,而当领袖的权威建立之后,“庸众”的角色就仅限于对领袖的“欢呼”了。情绪化的和危险的“庸众”,他们只是政治的客体,而不可能成为政治的行动者。韦伯真诚地相信这一点,他相信在普遍理性化进程下的祛魅的世界中,民主法治国的内在神圣性已经荡然无存,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不仅不是个体困境的解决方案,反而是造成“铁笼”的肇因之一,工具性的法律只能提供社会秩序的合理化,“全新的先知”的寡头统治才是正当性的来源。魏玛制宪中的“直选领袖民主制”,就这样获得了一个强大的理论来源。而这一“直选领袖民主制”在韦伯去世后不久,就被自称是“韦伯忠实学生”的施米特附会为反议会的“主权者”,演变成魏玛宪制的核心部分。不错,施米特确在此处对韦伯进行了阉割,因为在韦伯的设想中,议会的主要责任是“无休止地提醒总统注意自己的责任,而另一方面,如果总统不能胜任,就推翻他”,但即便议会负有监督之责,韦伯的议会也依旧只是遴选卡里斯玛领袖的装置,而“卡里斯玛”领袖,才是强大的民族政治真正的唯一希望。显然,这个时刻的韦伯,他的政治主张和他对德国无与伦比的影响,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德国民族十多年后巨大灾难的理论源头之一。

韦伯墓

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上半叶,德国民族用他们血淋淋的历史以及他们带给世界的灾难给后来的人们竖起了一座不容遗忘的纪念碑,在这座碑下,掩埋着数千万无辜的生命,而碑上刻着的训诫,却只是四个大字——“相信民主”。德国民族经历了从俾斯麦到纳粹党人,他们屡屡的政治失败,只源于对“民主”的不信任。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直抒胸臆地谈到他为何要殚精竭虑地为人们构造一个指向普遍善的正义原则时说,这是“因为我们对这些问题之答案的思考,将塑造我们对政治文化的基本态度和我们的政治行为。假如我们不相信会有正义而良序的民主社会,那么,我们态度的品德和基调就会影响我们关于民主社会的知识”,而“魏玛立宪政体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德国的传统精英都不支持其民主宪政,或是不愿意合作使其生效,他们不再相信有可能建立一种像样的自由议会政体”。联邦德国的一位前总统(魏茨泽克)也持差不多相同的看法,他认为“魏玛的根本问题既不是宪法的问题,也不是法律理论的问题,而是因为缺少足够多的支持民主的人”。在这些不相信民主的人群中间,非常不幸地,还站着韦伯——这个二十世纪德国最伟大的头脑。

在二十世纪初的普遍价值的迷茫中,韦伯拥有同时代人中最深刻的思考,但韦伯同时又是复杂和矛盾的。即使当他将民族的希望放在出现一个“全新的先知”的“卡里斯玛”领袖身上的时候,他也依旧在怀疑,这个民族“已经在黑暗中苦苦地等待了两千年”,我们是否“应当采取不同的行动”,“平实而简单”地去寻找“每个人自己的召唤”?洛维特在《韦伯与马克思》一文中恰到好处地描述了那个时代中的韦伯:“他是一个与那已经走向终点的市民性的时代相矛盾的代表人物,是一个‘每当一个时代再次凝聚起它一度想要终结的价值的时候,就会再次出现的人物’。”而韦伯在学术上罕见的深刻和极度的诚实,让每一个认真读过韦伯的人,都几乎不可避免地被吸引,被韦伯那种极端的认真、批判理解的彻底、问题之犀利,以及从不诉诸简单回答的风格所吸引。然而也就是这个韦伯,当他作为政治家的时候,却从未摆脱过“德国旧日的辉煌”,他被民族崛起的重重现实束缚了心灵,终究在历史尚未清晰之前,搁浅了。

本文载2016年12月11日《东方早报·上海书评》,原标题为《今天,我们如何学习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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