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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校园霸凌:降低刑责追责年龄下限有可取之处,重在预防

澎湃新闻记者 陈易
2016-12-13 18:06
来源:澎湃新闻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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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二小涉欺凌事件还在发酵。究竟校方、涉事的学生与家长有没有责任,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12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姜杰律师,他表示如果学生在遭遇欺凌后受到心理或生理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施害学生家长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建议家长积极主张权利

姜杰认为,在中关村二小事件中,当事人都是未满14岁的学生。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不予处罚,而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按照《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且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校园欺凌中,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侮辱、殴打,很难使用《刑法》进行约束。但被欺凌一方的家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姜杰说,如果孩子确实在欺凌中受到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家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一观点得到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孙建中律师的认同,他表示尽管学生因为年龄原因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本人及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孩子受到的是心理伤害,也可以进行量化,比如依据心理治疗的费用,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姜杰建议家长积极地主张自身的权利,“这对各方都有积极的意义。”

另据姜杰介绍,如果欺凌事件中的当事人年满14周岁,可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殴打、伤害、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相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造成重伤的可以追究伤害罪。对于年满16周岁的,如果构成犯罪,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追究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

事发在校园,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

中关村二小校长杨刚在接受中国教育报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情构不成霸凌。孙建中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妥当,“无论如何定性这一事件,事实就是学生在校园里受到了侵害。”

孙建中表示,尽管学校不可能派人对学生进行贴身看护,但如果在事先和事后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在事先应该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明确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旦暴力情况出现后,学校则要对受侵害的学生进行问询,视情况及时送医治疗。对于事实侵害行为的学生而言,学校则应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如果以上要求,学校都没有做到的话,孙建中认为学校是很难免责的。

相较立法,预防教育更重要

凭借新媒体的传播,“校园欺凌”事件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此类事件却并未及时止步,甚至还有愈发加剧的趋势。

涉校园欺凌事件发生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小学、初中,到高中、高职学校等都有此类事件。12月,“中国青年网”报道称湖北黄冈武穴市一名女生遭3名女生暴力殴打;11月,《海南特区报》报道,海南省万宁南林中心学校内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生被几名同龄人堵在角落里掌掴;7月,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尧山中学一名初一学生因不愿借钱,在补习班遭受两名女生辱骂、殴打;5月,《华商报》报道称,一名14岁的女生被两名女孩从西安城北“掳”到朱雀门附近,并在一小区内遭到三女一男一个多小时的殴打,遍体鳞伤。

随着被曝出的欺凌事件不断增多,不少人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建议。姜杰认为,这一建议有可取之处。“降低年龄下限可以使学校、家长关注并重视校园欺凌。” 姜杰表示,仅靠法律来约束校园欺凌行为是不够的。“法律通常只能起到事后制裁的作用,对于校园欺凌更重要的是预防和教育。”

姜杰建议学校和家长要了解重视校园欺凌,从孩子细微的变化中发现是否存在欺凌的现象。“从孩子的心理上说,他们通常不会向父母、老师讲述欺凌的情况。这就需要家长和教师细心地观察,才能防微杜渐,避免欺凌事件不断发展产生严重的后果。”同时,姜杰也认为学校、家庭加强对孩子法制、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能有助预防问题青少年的出现。

孙建中认为,学校除了应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重视校园伤害事件外,还需建立与警方的沟通机制,让受到伤害的学生有渠道向专人求助。“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就应按照相关规定坚决处理,避免其他学生出现效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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