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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二次远程视频了解山东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

王景烁 卢义杰/中青在线
2016-12-13 20: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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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线12月13日消息, 12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第二次了解2005年发生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早在2006年,张志超已被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张家开始申诉。

上一回视频接访是在2016年4月。张志超案申诉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介绍,此次远程视频接访在山东临沂中院,持续了1个小时左右。

张志超现年27岁,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被指控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当时17岁的张志超并未上诉,入狱5年后,他开始申诉,称事情不是他干的。

中国青年报2015年5月27日刊发报道《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率先披露该案,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他称,被认定用来插进尸体肛门的小木棒是唯一物证但却没有提取、鉴定受害者的有关物质,全案也没发现张志超的精斑。

另有媒体梳理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并称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问。

李逊回忆,在今日的远程接访中,法官提出张志超当年开庭审理时并未否认自己作案。就此,李逊认为,张志超在当时存在过大的心理压力,主要是不敢否认,“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心理恐惧到那个极点了,本身在法庭上就很沉默,主要说的也只是简单的复述。”

李逊及另一代理律师王殿学称,接访法官表示会向审判长反映情况,三个月后再次远程接访,再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法官说,如果认为原判没有问题,就直接驳回了,正是考虑到律师的提出的诸多疑点,才向审判长反映”。

此前,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称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驳回通知书还载明,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此, 王殿学律师认为,从目前纠正的冤案来看,申诉人当年的供述都跟案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这些口供本身就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原题为《最高法第二次远程视频了解张志超奸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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