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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处分直接责任人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16-12-15 16:3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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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民告官却不见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其中提出: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此外,意见要求,对不正确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行政机关不得干扰法院判案

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意见要求,按照“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担具体应诉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重大敏感行政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意见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展示政府良好形象。

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要通过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拒不履行判决的依法依规处理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签署行政应诉复议法律文书,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应诉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应诉复议案件。江西省政府还将加强行政应诉复议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综治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通报、约谈、问责制度。

对不正确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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