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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藏獒咬伤多人被击毙,伤者打狗主人被判寻衅滋事罪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2016-12-15 18:51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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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乡间一起因钓鱼引发的纠纷中,一方带着的藏獒咬伤多人后被警方击毙,引来数百村民围观。事发4个月后,包括被咬伤者在内的6名村民因涉嫌寻衅滋事陆续被抓,检方随后指控他们辱骂、殴打纠纷另一方,煽动群众闹事。

12月12日,长葛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6名被告村民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6被告人缓刑至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会伟在被狗咬伤后通知他人到现场,而其他被告人到现场后得知闫会伟被咬,不是处理解决问题,而是直接殴打张某。被告人闫永明在警察到达现场后,仍坚持自己的处理方式,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殴打张某等人,6被告人有借机发挥、逞强耍威的主观故意。

针对藏獒咬人,法院认为,张某和邢某将藏獒带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使纠纷发生后另一方被咬伤,这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造成的后果有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不必然引发本案。

闫永明的家属称,判决书送达后,目前已有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我们始终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不能构成刑事犯罪”。

冲突中藏獒咬人,三百余人围观僵持13小时

判决书下达后,此前被取保候审的闫文超再次被抓了起来。他的母亲黄白霞始终认为那是一起钓鱼引发的乡间纠纷,但却使家里就发生了巨变——丈夫闫永明和儿子闫文超两人均身陷囹圄。

黄白霞称,2015年9月10日,闫永明的侄子闫会伟从官亭乡东桂庄村外的河边路过时,发现有人在她家的鱼塘钓鱼,便上前制止。

“对方有一男一女,牵了一头藏獒,闫会伟在劝离他们的时候,跟这个男的打了起来,那个女的放狗咬伤了他。”黄白霞说,闫会伟受伤后,曾给她的儿子闫文超打电话,闫文超赶到后,也被藏獒咬伤。

闫文超在今年10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说,他赶到现场后,看到闫会伟左腿受伤,便上前与对方协商赔偿,“但我一句话还没说完,藏獒就扑过来把我左腿也咬伤了。”

目击者尚先生称,事发后,附近的村民不断聚集过来,“因那对男女不愿赔偿医药费,事情一直耗着人也越聚越多。其间他们打电话叫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人到场后牵着狗就走,被村民拦住了,双方一度发生扭打。”

另有目击者表示,事发当天至少有3名村民被藏獒咬伤,直至天黑前现场已经聚集了300余人,“在围观群众要求下,特警把藏獒拴在树上击毙了。”

黄白霞称,藏獒被击毙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一直僵持到次日凌晨,最终商定,让对方把汽车先留在村里,天亮后拿来医药费再把车开走,“2016年1月11日,几名民警将闫永明从家中带走,第二天他跟两个侄子就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此后,事件当中又有包括闫文超在内的3名村民被刑拘。2016年6月24日,长葛市检察院将闫会伟等6人诉至长葛法院。起诉书称,2015年9月10日,受害人张某、邢某带喂养藏獒驾驶轿车到长葛市官亭乡东桂庄双洎河桥下钓鱼时,被被告人闫会伟发现,闫会伟以张某所钓鱼地点系自家鱼塘为由,与张某发生纠纷,后欲折断张某鱼竿。二人撕扯过程中,闫会伟被张某所带的藏獒咬伤,闫会伟遂联系其他5名被告人到场,对张某、邢某进行辱骂、殴打。

起诉书称,民警赶到现场后,6名被告人情绪激动,态度强硬,拒不执行民警的处置意见,煽动围观群众闹事,“冲破警戒线,向特警和被害人投掷矿泉水瓶等杂物,撕毁特警警衔、警帽、意图殴打被害人,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一方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藏獒咬人不必然引发本案

10月28日,该案在河南长葛市法院公开审理,张某等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包括他们被警方击毙的价值10万元藏獒。被告人闫会伟、闫文超也提出反诉,要求对方赔偿他们被藏獒咬伤受到的损失。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针对6名被告人是否存在煽动行为,是否随意殴打他人以及案发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合等问题展开争论,争辩的焦点在于,6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规定的寻衅滋事犯罪。

该案开庭历时4天,一个多月后, 12月12日,长葛市法院作出判决,6名被告人中,除1人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其余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的刑期。

判决书称,6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会伟在被狗咬伤后通知他人到现场,而其他被告人到现场后得知闫会伟被咬,不是处理解决问题,而是直接殴打张某。政府已明令禁止在河道养鱼,闫永明对此是明知,到场后却未说明此事,反而参与殴打被害人,现场起哄,致事端进一步扩大。”

此外,法院还认为,闫永明在警察到达现场明确告知双方先让受伤人员接受治疗再处理事情后,仍坚持自己的处理方式,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殴打张某等人,6被告人此时已有借机发挥、逞强耍威的主观故意。”

针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长葛市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地是在河边,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故对公诉机关该指控不予支持。检方关于被告人“撕毁警徽、警帽”的指控,法院也未予认定。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致张某、邢某及王某三人轻微伤,综合本案整据,证实邢某在现场被殴打的证据不充分,故对此不予支持。

针对藏獒咬人,法院认为,张某和邢某将藏獒带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使纠纷发生后,闫会伟等人被咬伤,这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造成的后果有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不必然引发本案。

长葛法院认定,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邢某等人已收到该案一名被告人15000元赔偿,已高于损失数额,故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张、邢二人应赔偿闫会伟、闫文超被藏獒咬伤遭受的损失共计5000余元。

12月15日,闫永明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判决书送达后,已有4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我们对这份判决持有异议,事发后,我们到场后并不是直接殴打张某,而是商议赔偿问题,因协商未果才僵持到第二天凌晨。如果蓄意殴打,当时300多人在场,张某一方的损伤程度绝不会是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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