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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中女童吞旺旺果冻致死,旺旺公司起诉出品公司被驳回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王治国
2016-12-15 20:3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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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电视剧包含了4 岁女童吃旺旺果冻被噎死的情节。

对此,南京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剧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于2015年9月将这部电视剧的四家出品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2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于当日下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表示,企业对影视制作为虚构情节合理使用其产品作为道具应具有容忍义务。

原告:剧中果冻销售额不断下降

两名原告称,2015年初,一部在东方卫视、天津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的第7集第13分钟,男主角周明在救治一名儿童时,回忆起自己女儿梅梅去世的情景:为了哄孩子,周明拿出一包旺旺果冻给梅梅吃,还让她不要告诉妈妈,悲剧由此造成,梅梅吃果冻造成窒息,最终没有抢救过来。剧中,梅梅死后,出现了一个放置在桌上的果冻近景特写。

两名原告认为,这些连贯的镜头,让观众内心确认小女孩是因吞食旺旺果冻致死。在播放该剧的网络播放平台的弹幕上,有观众发出“旺旺”、“是旺旺果冻”、“以后不能给小孩子吃果冻”等强烈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评论。由于该电视剧使用素材不当,导致两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剧中产品销售额不断下降的后果。

该剧由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简称“尚世公司”)、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华美公司”)、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东霈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联合出品。

在两名原告看来,以上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对侵犯两原告名誉权的镜头予以删除或进行马赛克模糊处理;在目前播放电视剧《长大》的网络播放平台显著位置发表为两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艺术来源于生活

被告东霈公司、尚世公司、华美公司共同辩称,涉案电视剧第7集确实出现了小孩吞食旺旺果冻被噎死的镜头。不过,旺旺果冻作为道具出现的时间很短,一般观众不会刻意注意到。即便被少数人注意到,剧中出现果冻噎死儿童镜头,也不影响观众对儿童食用果冻具有危险性的认知。剧中弹幕量很大,但对果冻本身的评论很少,也没有对旺旺品牌作出评价。因此,系争镜头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三名被告还提出,原告提供的资料显示,200克包装旺旺蒟蒻果冻从2014年10月起销量走低,而涉案电视剧从2015年1月才首播,且2015年3月至8月,该款果冻销量均高于2014年8月至12月的销量。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公司合法取得该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取得了广电总局发行许可证,无任何过错。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已对涉案镜头做了模糊处理,但这并不表示其认可自己的行为侵权。电视剧剧情反映了果冻产品本身的安全隐患,加上食用方法不当,造成了小女孩噎死。艺术来源于生活,涉案剧情属于合理的艺术创作。根据镜头数据分析,使用旺旺果冻产品作为道具,出现时间极短,不存在特写,一般观众看不清楚,电视剧制作方无诽谤的主观故意。公司未侵害原告名誉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电视剧使用旺旺果冻道具的行为正当合理

那么,涉案电视剧使用旺旺果冻这一道具是否正当合理,又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本案主审法官徐进认为,影视作品情节贴近生活,影视创作中使用带标识的现实产品作为道具,无需经过该产品品牌所有权人同意,符合艺术创作规律,也是国内外惯例。但是,使用道具应当正当合理,必须结合剧情需要,符合艺术表现手法,符合生活常理及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

在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电视剧中涉及旺旺果冻的镜头一闪而过,时间较短,没有刻意突显该品牌,一般人难以感知。即便有极少数观众关注到了旺旺品牌,并通过弹幕发表评论,但难以明显看出其对旺旺品牌产生了负面评价。涉案电视剧将旺旺果冻作为道具使用,客观反映了果冻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没有夸张扭曲或虚构其特性而陷旺旺品牌形象于不利,没有让观众产生食用旺旺果冻较之其他品牌的果冻产品更具有危险性的认知。因此,制作方主观上不存在贬损旺旺果冻产品品牌的故意,行为上也不具侵害性,使用旺旺果冻道具的行为系正当合理。

原告提出,被告行为降低了旺旺品牌的社会评价,导致其蒟蒻果冻销量降低。但从原告提供的数据来看,电视剧播出后,旺旺蒟蒻果冻销量并未明显下降,甚至在某个阶段其销量比播出前还高。法院认为,影响旺旺蒟蒻果冻的实际销量的因素多元,原告认为实际销量的降低与电视剧播出相关,依据不足。在目前证据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院同时表示,企业对影视制作为虚构情节合理使用其产品作为道具应具有容忍义务。原告认为现实中旺旺果冻从来没有噎死人,故涉案电视剧情节中表现旺旺果冻噎死人属于诽谤。法院认为,虚构情节是影视制作应有的表现手法,只要虚构的情节在剧情需要的合理范围内恰当反映剧中道具本身固有的特性,没有脱离公众对现实产品的普遍认知,即使将现实生活中没有发生过的事件搬上荧幕,也不应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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