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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警方曝光五起案例

2021-12-12 20: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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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加强假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青海海南交警法制宣传科整理了近年来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以案普法,以血泪的教训再次为学生和家长敲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警钟,呼吁大家共同关注中学生出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

海南州涉中小学生交通事故

【事故1】

2020年4月8日,海南州共和县驾驶人阿某驾驶无号牌蓝色三轮农用车,沿共和县黄河南大街自北向南行驶,19时45分许,车辆行驶至黄河南大街新世纪商务宾馆门口处时,与穿越中央隔离护栏后横穿公路的甘肃省东乡行人韩某某碰撞,造成行人韩某某(8岁)经海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原因】

阿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行人韩某某穿越中央隔离护栏横穿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之规定。

【事故2】

2019年6月19日,海南州共和县驾驶人李某驾驶青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12时10分许,从恰卜恰镇拉西瓦路光明巷驶出,准备右转弯进入道路时,与海南州兴海县河卡镇行人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11岁)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原因】

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行人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事故3】

2019年10月28日,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驾驶人王某驾驶青EHxxxx号小型轿车沿迎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17时26分该车辆行驶至迎宾路伊佳苑农庄门口时,与前方青海省贵德县河阴镇行人马某推行的安琪儿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自行车乘车人马涵某某(9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马某某受伤,推车人马某某受伤及两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原因】

驾车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

【事故4】

2019年8月28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驾驶人汪某某驾驶青AH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青海湖旅游专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青海湖旅游专线公路原国道109线2175km+800m(黑马河镇)时,与横穿公路的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黑马河镇行人刘某某(10岁)相撞,造成行人刘某某送往海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原因】

驾驶人汪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行人刘某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执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事故5】

2020年6月2日,贵南县茫曲镇驾车人刘某某(男,1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陈某某在贵南县文化路与前进巷北路丁字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法超车与贵南县茫拉乡驾驶人多杰某某(男,32岁)驾驶的青AJ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车人刘某某、 乘车人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车人刘某某送往贵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原因】

摩托车驾车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多杰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从以上事故可以看出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预防学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然任重道远

再次呼吁各位家长

请认真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让安全时刻掌握在自己手中

同时

海南交警也将继续

加强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和引导

避免让悲剧再发生

来源/海南州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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