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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对子女故意犯罪被撤销监护权,不能再恢复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12-19 10:0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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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实施性侵、严重虐待等故意犯罪行为,父母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即使有心悔改,或将无法再恢复监护权。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自今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初审以来,有关监护权的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三份草案中限制恢复监护权的条件越来越严格。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明确了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并延续至草案三审稿中: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和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监护人。

对于监护权的恢复,草案一审稿规定,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此外,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

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只有父母才有资格申请恢复其被撤销的监护资格,且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才可能实现恢复资格。

不过,在审稿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意见,建议修改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这意味着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想恢复就不可能了。

“立法条文的变迁,体现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以及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认为,从被监护人的角度来说,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特别限定条件明确表示,父母对子女实施故意犯罪是不可宽恕、不可原谅的。从监护人的角度而言,如此立法规定能够对监护人进行行为引导,向其明示相关法律后果,督促其依法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但王雷同时指出,父母对子女可能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常见的有虐待、性侵等,但故意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类型繁多,每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主体主观恶性并不相同,故意的种类、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侵害的法益类型及对被监护人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

“例如遗弃罪也属于故意犯罪,虽然构成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但遗弃人事后如果能够真诚悔过,是否一概不允许恢复其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王雷说,故意犯罪究竟包括哪些行为,可通过立法列举式规定进一步细化其范围。此外,是不是所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监护人都一概不允许恢复其被撤销的监护资格,还可结合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一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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