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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女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校园暴力新增长点
因长期遭遇校园欺凌,中学生高某向班级饮用水中投放毒鼠药,打算“以暴制暴”。后因担心造成重大后果,高某主动告知自己投毒的行为,校方立即将饮水学生送往医院观察治疗,未造成人员伤亡。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聘请专业人员对高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并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2016年6月,高某顺利考上大学。
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典型案事例。
“高某因校园欺凌而产生了严重心理问题并采取极端手段,从校园欺凌的受害人变成加害者。”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调查挖掘出高某的犯罪动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助其消除心理危机,最终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
1114人涉校园欺凌和暴力被批捕
据最高检通报,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介绍,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案件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办理此类案件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说,一方面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被害学生,全国检察机关均要求依法保障被害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与公安机关合作设置了温馨轻松,具备询问、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区,探索建立一站式取证等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张志杰表示,对同学之间因琐事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引导犯罪嫌疑人真心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引导此类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526件,保障了被害人权益,修复了同学关系,消除了因校园欺凌和暴力造成的不良影响,使涉案学生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状态。
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
校园内犯罪频现,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曾引发不小的争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史卫忠说。
目前,天津、上海、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对此类未成年人建立了警示训诫制度,举办警示训诫仪式,开展警示教育;与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合,建立一人一组一方案开展帮教,并设置专人专档,对其帮教及表现情况归档,加强管理;约谈其监护人,下发《责令严加管教书》,责令加强监管;对监护人监护教养失职的,探索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对监护人无力监管又有必要的,及时建议监护人将涉案学生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还把此类未成年人安置在观护基地进行教育矫正。史卫忠坦言,我国法律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例如,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多种教育矫正措施,送入专门学校或者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并为他们规定相应的司法程序,由法院审查决定,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案件中取证难和适用法律难的问题,史卫忠表示,办理包括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在内的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规律和要求,明显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因此要推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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