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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人将追责
马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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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浙江省民政厅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如果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等10类情况,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近年来,浙江大力发展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各地都把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交给社会组织运营。意见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履行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在考核管理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根据考核要求,如果出现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等10类情况,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也明确了规范的退出机制。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委托方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
(原题为《浙江:养老机构侮辱、虐待老人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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