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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刊文:为受到诽谤、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要及时

宋刚、严博雅 /学习时报
2017-01-02 10:22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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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1月2日消息,《准则》提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这一明确规定,是完善举报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守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准则》这一规定是对党章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章》赋予党员检举揭发权,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同时规定党内“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诬告陷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了补救性规定,要求党组织“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要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及时正名,既有利于规范党员的举报行为,也有利于保护被诬告陷害党员的权益,体现了权利保障和权力规范行使的统一、权利保障和权利补救的统一,体现了我们党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坚定立场。

近年来党内外举报意识和举报工作的加强,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借举报之名诽谤诬告他人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换届选举或一些领导岗位调整之时,诬告陷害他人的现象不时发生。这其中,有的是一些干部在推动改革中触及了他人既得利益而“招人怨恨”;有的是一些人自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看到别人工作成绩突出产生妒意,等等。借举报之名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不仅混淆视听、涣散人心,干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正常开展,而且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和正名,对维护公心和正义,对落实“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一些地方党委出台了不少规定和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发声亮剑,严厉查处了一批诬告陷害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相关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落实好《准则》的相关要求,需要注意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区分错告和诬告的界限。错告是党员行使检举权有瑕疵,是举报人因认识不全面或者对事实情况不了解造成的,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而诬告是举报人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二是党组织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澄清和正名,并不意味着为该党员的政治清白背书或打保票。党组织只是澄清被故意歪曲或捏造的事实,消除由此给党员干部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该党员一生一世的清白。如发现被举报者有别的违法乱纪情形,依然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党组织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澄清和正名要及时,不能久拖不决。党组织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及时给蒙冤受屈的党员正名,这既有利于及时澄清事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激浊扬清,形成一种惩恶与扬善并举的良好局面。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宋 刚中央党校 严博雅)

(原题为《及时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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