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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控小贷公司校园业务:不得将在校生作为目标客户

澎湃新闻记者 周炎炎
2017-01-04 19: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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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贷”、“裸条”成为网络热词的当下,上海开始严控小贷公司相关业务。

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校园贷业务监管,明确小贷公司的设立宗旨和主营业务是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不得将在校学生作为目标客户群体。

《通知》指出,上海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始终坚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理念,切实为 “三农”、“四新”、科创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进一步调整客户结构,突出主业经营,不得将在校学生作为目标客户群体。此外,上海市金融办将把主业开展情况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分类和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予以考虑。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对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开展校园贷的多为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大规模开展校园业务的并不多,考虑到《通知》中提到文件是针对网络借贷风险事件发布的,加上“互联网”这个限定之后范围更小,在上海设立网络小贷公司的也就携程和万达两家,《通知》起到的作用更类似于“打预防针”。

《通知》针对小贷公司的校园业务划定了“四条红线”:

一是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大学生借款人,不应含有诱导在校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的内容;

三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

四是不得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或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

澎湃新闻2016年12月曾经报道,网络上流出的“10G裸条”中,有4人的身份信息显示出生于1999年,也就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借款女大学生之所以不停地“借新还旧”,导致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是因为家人在她们借款时毫不知情,也没能阻止。一般情况下,虽然放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交第二还款来源信息,但是并不会提前知会第二还款来源方。而《通知》中对此有了严格规定,不仅第二还款来源方需要出具担保材料,还要电话确认真实身份。

此外,不少学生向澎湃新闻反映,在校园中见到校园分期购物、现金贷款的广告随处张贴,身边不少同学为了超前消费会选择这种贷款方式。而《通知》对校园贷线下宣传下了“禁止令”。

催收也是让无法还款的学生心生畏惧,甚至中断学业的导火索。由于不少网络借贷平台设置高昂的逾期费用,或者让学生借款时先抵扣一部分“保证金”,一旦逾期将其没收,也促使逾期失信的学生以“非常规手段”借钱——其中一部分学生选择了“裸条借贷”。《通知》也将这些名目繁多的费用划入监管红线。

《通知》还提出,开展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借款人资格审核、风险监测及客户信息保护三项机制,上海市金融办将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环节,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监管力度,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严肃查处。其中,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开展相关业务直至依法依规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以来,监管层对于校园贷频频发出警示,银监会、各地金融办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屡次发文整治。

其中,2016年8月,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网贷处处长许晓征表示,银监会对校园网贷整治提出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停”是指对于涉及到像暴力催收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暂停这种校园“网贷”的新业务;“整”是对于“网贷”业务要进行整改,包括增加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包括增加第二还款来源,落实一些相对的风险防控措施;“移”是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移交相应部门;“教、引”就是增加学生合理的消费观的培育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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