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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男子气枪杀狗拘6日被疑处罚太轻,警方:未构成非法持枪

澎湃新闻记者 魏凡 王万春 实习生 王亚辉
2017-01-05 18:0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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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照顾收养的流浪病犬一年后,这条被主人取名“快快”的流浪犬在自家小区内玩耍时,却被物业经理用其私藏的一把气枪打死。随后,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给予该物业经理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悉心照顾收养的流浪病犬一年后,这条被主人取名“快快”的流浪犬在自家小区内玩耍时,却被物业经理用其私藏的一把气枪打死。

1月2日,云南曲靖的丁女士将此事写成一篇数千字的文章,发布在其微博上,随后引起网友们的热议——天津街头摆射击摊打气球的赵春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为何持枪杀狗却仅行拘6天?

丁女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2016年12月1日,快快在自己居住的瑞和新城小区楼下玩耍时,她在家里突然听到一声枪响,并传来快快的叫声,出来后发现快快已经倒地了。事后经警方认定,小狗系被瑞和新城物管副经理段某用气枪打死。

气枪杀狗被拘6日

丁女士称,“跑出来就看见了一辆蓝色小车飞速开走,我立刻报了警,事后警察查到,这个车是瑞和新城物管副经理段某的私家车,监控显示,段某开车从小区机动车出口尾随快快进入小区,随后在车上拿出枪把快快一枪毙命。”

在其发布的微博中还附有数张手机截图。丁女士称,2016年12月26日,其家人去找段某理论,其姐姐一怒下打了段某一巴掌,此后,其家人开始受到段某的电话威胁,并发送短信“我要你用血来还”、“找完你姐姐再来找你”恐吓其家人朋友。

截至澎湃新闻记者发稿前,记者多次拨打丁女士短信截图中的威胁她的手机号,但一直无法接通。

对此,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1月4日通报此事,经查,段某承认小区内死亡的狗是其用气枪打死的,有小区居民向他反映,小区内的流浪狗较多,严重影响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及安全,因此他用私藏的一支气枪(据段某交代,该气枪系2013年其在外地从一陌生人处购买)把小区内无人看管的一条狗打死。

通报称,民警当天扣押了该气枪并及时送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月7日鉴定结论为:该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属于枪支。12月8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给予段某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12月8日至14日执行),并依法收缴该枪支。

是否处罚过轻?

丁女士将其遭遇1月2日发布微博后,截至5日16时许,转发已超过一万余次。多数网友认为,对段某的处罚太轻。

针对上述疑问,警方通报中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通报称,段某持有的枪支以气体为动力,但数量为一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亮律师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案行为人持有的气枪已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依法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段某仅持有一把气枪,确实无法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犯罪。

但陈亮表示,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其非法持有、收藏的前述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的,即使枪支数量只有一支,也将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危及公安安全罪,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陈亮还表示,与段某持有一支气枪不同,射击摊主赵春华持有六支射击气球的玩具枪,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认定为真枪,故按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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