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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单笔最高额超1亿元,被告人逃匿死亡可没收违法所得

澎湃新闻记者 包雨朦 综合报道
2017-01-05 18: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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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作为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也被纳入了可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该《规定》显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包括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为主的犯罪案件,贿赂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在当日的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近年来电信诈骗频发,一次被骗数百万、数千万的案件屡屡发生,最高单笔被骗数额高至1.06亿元。

万春介绍,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类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无实际接触、跨区域甚至跨国境实施、犯罪嫌疑人到案困难等特点。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的电信诈骗案件,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潜藏在国(境)外,难以抓捕到案,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涉案账户的被骗资金无法返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规定》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两类特殊诈骗案件。

就在上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

《意见》还指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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