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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评“马戏团主无证运输获刑十年”:罪与非罪只在运输证?

于立生/红网
2017-01-10 09:42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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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8日,由于跨省巡演过程中未给老虎、狮子、黑熊、猕猴办理运输手续,河北东光县国豪马戏团团长李荣庆、李瑞生一审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

1月7日,十一届河北省政协常委、吴桥县群艺马戏团团长于金生指出:现阶段马戏团的生存环境非常恶劣,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顺应时代变化,给予民族文化艺术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1月8日澎湃新闻网)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其立法用意本在于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但李氏兄弟的无证运输与此无关。

一则,其马戏团是合法注册,有营业执照的;二则,所运输的动物也是合法驯养,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三则,他们此前外出表演,也曾申办运输证,只是此次疏于申办了;但是,难道罪与非罪,只系于运输证一身?

李荣庆的马戏团拥有准许驯养繁殖动物的证书。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源自《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由此也可见出,此处的非法运输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而是同非法猎捕、杀害及非法收购、出售一样,都是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而存在的。但是,李氏兄弟的无证运输既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无关,那就不应机械地割裂法条,单把“非法运输”拎出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李氏兄弟运输合法驯养的野生动物,作合法表演之用,客观上并无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危害性可言,主观上也无此故意;其无证运输行为,所妨碍的仅是对野生动物运输的行政管理秩序;那么,与之相对应的,予以行政处罚才是适当的。要是对一应无证运输行为都刑罚伺候,《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又有何用?

李荣庆和他马戏团的老虎在一起。

李氏兄弟之所以疏于办理运输证,则源于马戏团演出有着流动性强、随机性频繁的特性,每次申办都极其不便。故而,多数时候民间马戏团均有不同程度的违规不办运输手续现象。

这一问题,也早有反映。譬如2014年9月的“耍猴艺人被拘案”,河南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就表示:野生动物运输证的办理非常麻烦,“虽然有规定,但耍猴的都没办过。”而今,于金生委员再度指出:“有些主管部门‘吃、拿、卡、要’的行为较为严重,而且申办过程漫长”,“出县域就要办理动物运输证……审批过程从县里到市里再到省里……几个月都办不完。”这就是在逼人违法了。

至少,对于马戏团、艺人基于表演目的、谋生需求的野生动物运输行为,林业部门有必要从实际情况和服务宗旨出发,制定运输证申办的简易程序,尤其是,要适当延长运输证的有效期,而不能局限于当次的三两日内有效。否则,当无证运输成为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普遍现象,要么“法不责众”的睁眼闭眼概不过问,要么一旦逮住严罚重处,随机执法也不公平,尤其是会消解对于野生动物运输的行政管理的严肃性。至于动辄刑罚伺候,那就更是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原题为《马戏团主无证运输,就要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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