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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76头活牛灌水后屠宰出售,宁波获刑3人辩称是行业潜规则

胡珊/中国宁波网
2017-01-10 18: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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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指使小工宰杀70多头注水活牛,宁波市北仑区一家食品公司生牛屠宰场的老板被北仑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一同获刑的还有屠宰场的两名员工。

屠宰场老板姓梅,2015年在戚家山街道租了一家食品公司屠宰场的一个摊位,做生牛屠宰生意,招了数名员工。

去年2月3日,为监管屠宰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这家屠宰场安装监控。不料,两星期后安装监控的公司反映生牛待宰车间的监控角度被人为破坏。

监督所人员调看录像,发现搞“破坏”的正是梅某和小工赵某,监控还录下被破坏前一天赵某给活牛注水的画面。为进一步调查,动物卫生监督所让安装公司在更隐蔽的地方安装监控,拍下了赵某再次给活牛注水的镜头。

去年3月,梅某和小工赵某、王某被警方带走。三人交代,给牛注水是生牛屠宰、销售业的“潜规则”。活牛到屠宰场后,梅某会让赵某“给牛喂点水”。赵某把一根短铁管套在一根长的塑料软管外,塞到牛嘴里,塑料软管一头通过铁管塞进牛的喉管,另一头连接自来水龙头,放两三分钟水后关掉龙头,拔出管子。过程中,王某在一旁帮他拉牛。

注水一般是下午2点开始,每次在2分钟左右。到晚上9点,牛吸收水的分量后再杀。屠宰后的牛肉比没注水的重10公斤左右,按每公斤牛肉批发价60元计,每头牛可多获利几百元。

赵某称,从羊年腊月廿五到猴年正月二十,他们给七八十头牛注过水,牛肉卖到小港街道菜市场。

食品公司一名负责后勤的副总称,生牛待宰车间只有一个水龙头,是用于冲洗场地、清理卫生的。水龙头里的水不是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是从外面抽取的,没有消毒,也不是牛的饮用水,牛一般要饮用温水,由经营户从别处运入。公司告诉过经营户,这个水龙头不能给牛喂水。

梅某等落网后,被检方指控给76头活牛注入不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销售金额计60余万元。

但去年11月在法院受审时,三人都推翻了之前供述。

梅某称,除了2016年春节让小工给七八头牛注过水,其他时间他都是为不让牛在屠宰前死掉,才让小工正常喂水。

梅某的辩护人称,梅某等给牛喂水,是保证活牛待养期间的正常所需,不属于屠宰前对活牛注水,公诉机关混淆了喂水、注水的概念。梅某等屠宰后加工的牛肉产品经检验检疫均合格,不属于“以次充好”。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梅某等对活牛注水的数量达到76头,应以三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就低认定所涉活牛为5头。

法庭认为,小工赵某和王某在同一天被抓后由不同民警分别讯问,可排除串供可能,两人在侦查阶段所供内容可信度较高。两人除了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未如实交代罪行,其后三次均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给活牛注水的方法、注水目的(牟利)等,且对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段内注水活牛的数量、屠宰后牛肉产量和出售价格等的描述基本一致。梅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交代了从2015年10月起就有吩咐赵某等给活牛注水的行为,至2016年2月已有100余头,并供称这是行业“潜规则”。三人的庭前供述内容基本能相互印证,庭审中虽翻供,却不能合理解释原因,所作辩解明显有悖常理,且三人在庭审中也未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对三人当庭所提的辩解意见,法庭不予采信。

法庭认为,根据三人庭前供述,结合监控录像截图、证人证言等,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销售金额。涉案活牛屠宰后的牛肉经检疫合格,并不影响对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据此,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梅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赵某和王某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5万元;还禁止三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从事肉类生产经营。

(原题:屠宰前强行给活牛灌水 宁波判决首例“注水牛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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