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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性侵儿童案③|“嫖幼买处”暴力频现,专家吁设独立罪名

澎湃新闻记者 王乐 实习生 侯盟执 马欣宜
2017-01-13 12: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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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幼”、“买处”,人们知道它的存在,却从来将其藏在社会的背面。

2016年12月,湖南会同县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唐某某嫖宿、猥亵未成年少女7人案曝光,其中3名受害人系辍学初中生,5名“皮条客”涉嫌从中组织少女卖淫。

风暴也曾现8年前的贵州习水。公开报道显示,2008年,10多名中小学女生被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卖淫。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

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嫖宿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相关裁判文书共266份,可确认2003以来,至少有281名幼女受害。一些案件中,以幼女为对象的淫媒活动,在校园里张开暗网,霸凌现象闪现其中。个别案件中,受害少女转而介绍其他幼女参与卖淫,赚取高额“介绍费”。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严打”中,强迫儿童卖淫类犯罪成为重点打击对象。1991年的特别刑法规定,强迫幼女卖淫为强迫他人卖淫的加重情节之一,引诱幼女卖淫按强迫他人卖淫罪处罚,嫖宿幼女按强奸罪处罚。

直到2015年8月,曾争论10载、续存18年的“嫖宿幼女罪”被废除。而强迫及引诱幼女卖淫罪,则归置于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介绍费”比“卖身费”还高

澎湃新闻对“引诱幼女卖淫罪”及“强迫卖淫罪”裁判文书统计发现,“皮条客”中,30岁以下的占到了近8成,且其中4成不超过20岁。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占到了87%,

事实上,一桩卖淫交易的促成,除了最终被定罪的主要组织者外,往往有多名“皮条客”参与。

澎湃新闻搜索到的引诱、强迫幼女卖淫的判决文书中,有11份详载了整个犯罪链条。这11起案件中,扮演“中间人”角色的共有34人,平均每起案件至少有3人周旋其中。

在武汉2013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两个未成年少女促成了三次性交易,其中女孩刘某从卖淫女转变成了介绍人。这起连环交易中,首先涉水的是未满18岁的蒋某。2013年6月某晚,蒋某把少女刘某带到武汉市洪山区某酒店,介绍给陈某嫖宿,并收取了1000元的介绍费。事后,陈某也给了刘某2000元嫖资。

一个月后,刘某又从陈某处赚了3000元,却是以介绍费的名义。7月底,她将不到14岁的幼女杨某诱骗至武汉,在宾馆内与陈某发生了关系。

该案中,刘某赚到的介绍费比“卖身”还多1000元,而此种情形在强迫、引诱幼女卖淫案中普遍存在。中间人的暴利,往往来源于超高抽成。

在可统计嫖资的6起案件中,澎湃新闻发现,中间人抽成都在7成以上,甚至有2起案件的中间人把嫖资全部据为己有。而这些案件的嫖资,大部分都在500元以上,最高达到13000元。

11起案件中,介绍幼女卖淫的中间人,56%都是熟人,包括学校的班长、学姐,还有“干哥哥”、男朋友、老乡等。

“罪魁祸首就是社会上有一拨人,把这个当做产业来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曾做过此类专项调研,对在介绍卖淫团伙进行访谈时,有小头目称,“下了水,她就不可能再逃出去。”

皮条客:将性交易粉饰成“援助交际”

皮条客的目标如何锁定?

童小军介绍,他在调研中发现,介绍卖淫的犯罪团伙中,专门有一拨年轻男性负责在学校寻找“目标”,“哪些孩子贪玩,爱慕虚荣,哪些孩子家庭确实有困难,然后以谈恋爱的方式建立联系。”

童小军说,当女孩被拉下水后,团伙成员往往以“自愿”等借口为诱,将性交易粉饰成“援助交际”。“孩子在这个阶段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人生观,往往是没有任何防备的,这些人等于是利用了孩子的弱点和成长阶段的脆弱性来做文章。”

2011年,福建省发生一起此类案件。“皮条客”赖俊超辗转两人,最终找到目标女孩韩月(化名)。

当年,赖俊超刚刚20岁,在福建龙岩市某县初中,八年级在读的赵奕然(化名)和李霞(化名)成了赖俊超的线人。赖俊超让两人帮忙“找处女陪老板睡觉”。他还同时承诺今后会当女孩的“保护伞”,如果女孩被欺负了,就帮她们打架、出头。

两个女孩找到韩月后,编造了一个理由:“社会上有人看你不爽,要打你。”随后又制造了机会,让韩月与赖俊超认识,并认他做了“哥哥”,“免得以后受人欺负”。

随后,赖俊超将“妹妹”韩月介绍给两个“老板”。这两次交易后,赖俊超共分给韩月800元,而嫖客付给赖俊超的嫖资总数却达到了1万3千元。

最终,赖俊超被判引诱幼女卖淫罪获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买处”: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频现

澎湃新闻搜索到的强迫、引诱幼女卖淫案裁判文书中,有5起案都涉及到“买处”。在“买处”犯罪活动中,除了金钱利诱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频现于校园的真实案例中。

要促成一桩“买处”交易,形形色色的中间人里,举足轻重的就是一位目标幼女的“身边人”,这类人一般多是同学、朋友、甚至网友。

在广西钦州2014年的一起案件中,两名学姐一齐将12岁的邓然(化名)推向了47岁的“牛总”。当年9月的一天,放学后两名学姐找到邓然,用殴打的方式逼其卖淫。事发时,两名学姐都不满16岁。后初二在读的邓然因此怀孕,又流产。案发后,“牛总”被判嫖宿幼女罪,获刑6年,赔偿被害人2257.44元。

在甘肃省酒泉市2013年的一起案件中,4名中间人以“卖处费”为诱饵,劝说13岁的刘菲菲(化名)卖淫,同时还强迫刘菲菲写下了“自愿卖处保证书。”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称,“买处”现象也出现在官员嫖宿幼女的案件中,“有些人有种迷信思想,认为‘买处’可以带来好运,助自己飞黄腾达。”

在吕孝权看来,社会对这样的行为还是过于宽容,“立法、司法、执法的苛刻程度没有跟上,对他们来说犯罪成本太低了。”

专家:应该有独立的性侵儿童罪

那么在众多的嫖宿幼女案件中,所谓的“老板”都是谁?

澎湃新闻检索到154份“嫖宿幼女罪”的裁判文书,20份可统计被告人职业信息,32%是个体经营者,占比最大。就文化程度而言,可供统计的92名嫖客中,65%的学历都在初中及以下。从年龄来看,可供统计的82名嫖客中,30到50岁的中年男子成为主流,占了6成。他们中,最年轻的21岁,最年长的已经75岁。

嫖宿幼女罪原指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了该条款,使得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相区别,其初衷是为了加强对幼女的保护,严打犯罪。

然而近10年来,嫖宿幼女罪的废存引发了持久争论。2008年以来,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均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案。主张废除者中,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量刑畸轻,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也有人认为“嫖宿”一词本身就是一种“污名化”。

直到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嫖宿幼女罪”最终被废除。此后,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而在吕孝权看来,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仍与已取消的嫖宿幼女罪具有相同质性,“它们的核心问题,就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否有性的自主处分权利?对幼女是否应该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保护?”

吕孝权认为,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非歧视原则,对幼女应当实行无差别的保护,“而在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幼女本身又被当做卖淫女区别对待,这就意味着其拥有性的自主处分权,这其实就是立法歧视。”

对此,童小军提出,“性侵儿童的内容、行为、特点与性侵成人完全不同,其后果相当严重,它完全扰乱了孩子性观念的形成。应该有独立的性侵儿童罪,而不是和成人一起考量。”

(注:本稿件所引用数据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统计分析,非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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