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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氯酸钾项目未批先建,环保组织诉环保局仓促通过环评审查

郄建荣/法制日报
2017-01-17 11: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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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近日,自然之友接到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两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被立案受理。自然之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现了零的突破,这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行政行为司法监督的尝试。

2016年12月19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怒江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的两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法院表示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本案涉案企业为福贡县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投资建设的15000吨高氯酸钾项目位于云南怒江中上游,海拔1800米左右,紧邻丙中洛风景区、高黎贡山、北邻梅里雪山、东接白马雪山,是“三江并流”自然遗产腹地。2014年7月,涉案企业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多项国家法律法规,系严重违法项目。

据了解,该化工项目选址于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上帕镇古泉村附近,与周边村庄的饮用水源地、怒江一级支流古泉河仅几米之隔。该项目的建成将给当地生态带来极高风险,对怒江大峡谷生态破坏后果巨大,且原有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该项目所生产产品为高氯酸钾,高氯酸钾是一种危险化学品,主要用于炸药、焰火及火柴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六价铬、氢气、氯气、氯化氢等危险、有毒物质产生。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高氯酸钾发生爆炸的死亡半径为98.9米,重伤半径229.1米。然而该项目紧邻村庄,距最近的日王念村仅115米。

项目环评报告还显示,该项目每年将产生15吨的含铬废渣,铬渣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要交由昆明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福贡县距昆明680公里,长距离的铬渣转移,成本昂贵,中途一旦发生非法倾倒事件,很可能导致“2011年曲靖铬渣污染案”重演。“三江并流”自然遗产腹地属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被污染,治理起来极其困难。

本案被告怒江州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4日,针对涉案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怒环罚告字[2015]1号),责令涉案企业立即停止一切建设活动,缴纳5万元罚款,并限时要求其于2015年5月30日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并且被告怒江州环保局在明知涉案项目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12[77号]文)、《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贡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8日仓促通过了涉案项目的环评审查,作出《怒江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怒环行审[2015]11号)。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环政法函[2016]6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被告怒江州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行政处罚以及环评批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自然之友请求泸水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怒环罚告字[2015]1号)和《怒江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怒环行审[2015]11号)。

截止到发稿之日起,自然之友已经提起28起环境公益诉讼,除了此次的两起为行政公益诉讼外,其他26起均为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原题为《自然之友诉怒江州环保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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