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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启动修订: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可拘十五天罚五千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7-01-18 12:0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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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加大了对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力度,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修订意见稿对此未作改动。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不过,对于情节较轻的处理,修订意见稿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订意见稿还增加一款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洗浴业、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或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千元以下罚款。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等传播淫秽信息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修订意见稿将这两项数额分别修改为五千元、三千元。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以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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