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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协委员:优秀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审批权下放至区级要慎重

澎湃新闻记者 徐燕倩
2017-01-20 06:4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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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日益成熟。

但经过上海市政协委员调研后发现,区级房管部门对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联名提案,建议慎重推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审批权下放区级管理。

委员:区级房管部门水平参差不齐

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建委)房屋修缮和安全监督处(历史建筑保护处)是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职能主体。管理的核心职能是,对任何一处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再利用项目,在设计和实施过程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包括房屋检测、修缮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以及检测、设计与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近两年来,由于主管部门市住建委顺应政府职能部门事务下放的改革思路,逐渐将优秀历史建筑中公有产权住宅建筑的保护修缮项目审批管理下放到区房管部门。

上海市政协委员卢永毅、市政协常委常青等联名提案,指出这样的保护修缮项目审批管理下放,导致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制度和工程实践上的问题。“《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主体是市级房管部门,相应的区县房管部门的义务是配合展开调查、建档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提案中写道,由此,目前把部分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审批的管理权从市一级下放区一级,并没有严格的法规依据,也未经过对现实条件的分析和论证。

调查:保护、修缮项目缺乏监督机制

据提案委员的长期观察,上海市大部分区县一级房屋管理部门对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区专业管理人员相当缺乏,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甚至保护意识淡薄,“因此,以区县级管理替代市级管理,从客观上没有成熟的条件。”

据委员调查,对于部分已经由区级管理部门审批完成的公有产权住宅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由于管理人员没有严格地按照保护要求选择有资质和有品质的检测、设计或施工单位,方案评审程序不严,评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甚至还有随意更改或默许降低保护等级,因此保护修缮管理程序缩水,质量无法保证,“保护性”破坏的现象难以避免。

此外,委员指出,由于审批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权力都下放,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就自我主导区内直管公房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的拨款、审批与实施,市管理部门往往只在修缮工程过程中某一环节或者完工后才能前去“指导”或“验收”,项目过程缺乏监督机制,不仅质量难以控制,出现一些维护区内自身利益的现象也难以防控。

建议:应全面评估审批完成的修缮项目

针对上述在调查后发现的问题,委员在提案中写道,鉴于《保护条例》的法规地位,以及大量公有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待保护修缮,上海市住建委房屋修缮和安全监督处(历史建筑保护处),以及其相应的管理操作部门——“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事物中心”,应该仍然继续承担这些建筑修缮和再利用项目的审批管理职能,“这样能更加积极地发挥区县级房屋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作用,使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再利用的设计和实施有质量保证。”

此外,委员建议,上海市住建委及其相关部门应该对部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已经审批完成的公房住宅优秀历史建筑修缮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并进一步探讨如何推动区县级保护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市区协同管理的模式提供深入研究,以此作为下一轮《保护条例》修订的科学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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