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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严食安法下最严的地方条例”将提请人大表决
1月18日上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20日,该条例草案将提请全体市人大代表表决。
上海市食药监局局长阎祖强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专访时表示,上海的食安条例,很多规定比国家食安法还“更前一步”。
“最严食安法下最严的地方条例”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修订的“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上海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颁布于2011年7月29日。随着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的变化,原《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与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及社会和市民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也难以适应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亟需结合上海实际进行全面修订。
此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按照“从严要求、细化落实、增补完善、注重实效”的修法工作基本思路,通过走访、座谈等,共收到110余条意见和建议;近500位上海市人大代表参加联系社区活动273场,共收集490余条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食药监局局长阎祖强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可谓是“最严食安法下最严的地方条例”。一些规定甚至在食安法上都没有涉及。
比如福喜事件后,上海严格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这已经比国家法要求更近了一步。”阎祖强说。
食品安全犯罪获刑“终身禁业”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一支队刘震华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之所以说食安条例严格,还体现在违法主体的惩罚上。
刘震华称,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新的条例充分体现对接公安,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先看够不够得上刑事处罚,如果够不上,才考虑行政处罚。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也加大很多。
刑法明确:只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即便尚未造成后果,也要入刑;依据危害程度,量刑标准从拘役至死刑。换句话说,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
那么,保障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如何“行刑衔接”?为此,《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严厉措施:食品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依据这项制度——
凡是因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重点监控措施,要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注销临时备案信息、登记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食品摊贩登记,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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