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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首届北京市监察委主任今天诞生

北京青年报
2017-01-2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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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末,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中央圈定北京、浙江、山西3省市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正逐步成型。按照官方披露的省级监察委2017年3月底前组建的时间表,根据正在召开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首届北京市监察委主任将在今天的大会上选举产生。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北京怎样破题?新的机构又将遵循怎样的思路运转?北京青年报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据了解,新设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成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腐败等部门也将隶属监察委。监察委的诞生,意味着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面覆盖。

关于新职能

监察委有权采取讯问、询问、调取、扣押、搜查等十二种措施

2016年11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部署在上述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方案》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

依据现有的《行政监察法》,原有监察部门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改革后的监察委所谓 “全面覆盖”,具体包括哪些人群?1月9日,监察部副部长肖培谈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时表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包括六类人员: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在顶层设计方面,监察委员会从职能和机构设置进行了设计,最值得关注的,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等部门将整合并隶属于新设的监察委员会。

《方案》提出,纪委、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还列举了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十二种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的留置权首次出现在监察改革试点方案中,这个新赋予监察部门的权力究竟如何尚待北京试点方案得以解答。

至于整合职能、集中反腐败资源力量,根据官方公布消息,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新设立监察委员会,意味着政府和检察两大权力机关职能的调整和整合。其中,政府部分,涉及监察和预防腐败部门;检察系统,涉及侦查和预防腐败等部门。

关于时间表

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组建 将形成“一府一委两院”格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自去年11月初公布后,从中央到试点省市行动可谓迅速。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北京已在两个月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郭金龙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在2016年11月13日小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郭金龙透露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正在制定中。此前,北京市已按中央部署,就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先期做了深入细致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等工作。11月中下旬,王岐山赴试点省市调研,明确了改革的具体方向和步骤:试点要先经人大常委会授权方能启动,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腐败等部门将隶属监察委。

12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苗庆旺数天前首次披露出“时间表”:试点地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筹备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推动检察机关相关部门转隶,确保2017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017年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这是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的表述,出自此次改革试点的纲领性文件《方案》。《方案》明确, “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人大负责,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 参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决策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对此解读时认为,设立一个与国务院平行、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或可以称之为“一府一委两院”制度。

作为试点的北京市,今天将在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新设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原题为《首届北京市监察委主任今天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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