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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智慧法院”建设应以司法公正为终极目标

汤啸天/人民法院报
2017-02-05 18:42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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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和审判管理具有很强的规律性和操作性,各级法院都要在做好各自工作的基础上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应用互联网的技术去建设我们的“智慧法院”。

当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在积极落实“智慧法院”的建设工程,也取得了不少令人欣喜的成果。笔者认为,我们对大数据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对人工智能的认识也还非常初步。审判实务和审判管理具有很强的规律性和操作性,各级法院都要在做好各自工作的基础上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不小。为此,笔者斗胆提出“智慧法院”建设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首先搞清楚为什么要建设“智慧法院”

当前,全国各地法院普遍遇到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法院各项工作都满负荷的状态下建设“智慧法院”,自然有借助技术力量减轻法官工作负担的考虑,但“智慧法院”建设还应当有更为远大的目标。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介绍,法院信息化3.0版具体包括:形成全国法院固定和移动网络相结合、全面支持广大干警和社会公众随时随地接入的“网络法院”;形成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全面覆盖全国法院和人民群众,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院”;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100%,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案件数据、电子档案、司法解释等覆盖率100%,具有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按需服务能力的“智能法院”。按照笔者的理解,建设“智慧法院”的初级目标是解放“人手”。

但是,解放“人手”只是初级目标,“智慧法院”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形成超越个人智慧、更高程度的“大智慧”。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应当承认,迄今为止我们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离现代化的标准还有不小距离。来自具体个人的智慧总是会受到个体因素的限制,当我们把无数个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的智慧集中起来以后,这种超越“人头”的智慧才是真正的“大智慧”。就司法活动而言,提高效率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更为重要的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即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所有法院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二、建设“智慧法院”要更加重视发挥人的作用

“智慧法院”的建设是一项全新的高难度的创新工程,是不可能用简单的“买技术”或者工程外包解决的。从本质上说,“智慧法院”建设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将“互联网+”等先进理念和人工智能技术综合运用于法院工作,以此促进和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研究的人员希望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把业务需求和关键环节理清楚、说明白,而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的表达也未必能让计算机专业的人员准确理解。把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理念互通”,并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智慧法院”建设既不是“审判+互联网”,也不是“互联网+审判”的简单叠加,需要各方面各专业人才全身心投入的协同攻关,所以,“智慧法院”的建设一定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充分调动每一位法官及其助手、每一位审判管理人员、每一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形成智慧的乘积效应。

“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强强联合”,即高手云集的计算机技术团队与足智多谋的法官、审判管理人员的联合攻关;更需要“强强融合”,即不同学科的人才在联合攻关中学会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思考,把自己掌握的知识融合到建设“智慧法院”的大需求之中去。

三、建设“智慧法院”更要正确认识司法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一指导思想必须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得到严格执行。“智慧法院”建设不能偏离司法活动的规律,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大法官胡云腾认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特有规律表现在十个方面,一是审判的直接性、二是审判的不受干扰性、三是审判的民主性、四是审判的责任制、五是审判的诚实性、六是审判的和解性或者和谐性、七是庭审的决定性、八是审判法官有限性、九是法官待遇的优厚性、十是司法的公开性。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也要严格遵循、充分体现司法活动的规律性,从而更好地体现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生命力。人对司法规律的认识一定会受到历史的局限,也一定需要与时俱进地不断深化。

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司法规律的任务比以往更繁重、更艰巨。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法院系统的全面应用,我们积累了海量的案件审判数据。面对这些海量数据,如何快速高效地挖掘和分析这些数据背后的价值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任务之一。通过相关性分析系统分析出大数据之间的关联信息,进而预测未知的变化趋势,的确能够帮助我们更加高效率、高质量地审理案件。但是,数据分析是重相关轻因果的,审理案件更多地需要作出精准的因果判断。如何把数据的相关性分析结果用于审判实践,更加需要从司法规律层面指导具体的数据分析活动。因为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把认识司法规律的希望放在人工智能身上,我们的任务是遵循司法规律应用人工智能。当然,大数据所进行的相关性分析在技术上必将日益更新,这也需要我们指引数据的相关性分析走向纵深。应当承认“大数据分析需要借助机器来完成,而机器从来就只能给出数据间的相关关系,而不能说明因果逻辑。因果关系需要人的思考和判断,电脑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人脑。”例如,相关性也是有层级之分的,有核心层面的相关,就有非核心层面的相关;有显性相关,就有隐性相关;有高度相关,就有低度相关;等等,在相关性分析精细化的基础上,相关性分析是否可以向因果关系的判断跃迁升级也是“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值得研究的课题。

四、建设“智慧法院”也要同时防止“技术依赖”的倾向

“智慧法院”的建设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优化的过程,在人工智能应用的初期也可能出现“不习惯”或者“过度依赖”的倾向。作为一种探索,现阶段“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在服务法官办案、方便群众诉讼、优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取得突破。笔者赞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建设“智慧法院”的意义归纳:一是助推司法公正可视化;二是助推审判能力现代化;三是助推诉讼服务便捷化;四是助推司法管理科学化。这四个“助推”的提法是客观的。无论技术的力量有多么强大,人永远是技术的主人而不是技术的被动接受者。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防止“技术依赖”倾向出现。“屏对屏”虽然便捷,但不能也不可能取代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智慧法院”是少不了以技术的方式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律师打交道,但技术方式的使用更要讲究人性化。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下的确存在“数字鸿沟”,法官或者审判管理人员能够清晰理解的人机对话程序,不熟悉互联网技术的普通老百姓可能就有操作障碍。人民法院的所有对外服务的平台和窗口,其程序运转一定要体现“客户体验优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尽可能少花钱、少用时、少跑路、少受累,切实从“智慧法院”的建设中感受到司法便利。

总之,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应用互联网的技术去建设我们的“智慧法院”。把大数据的技术应用于审判实践,运用人工智能助推审判效率和质量的“双提高”是充满艰辛的探索,对面临的困难要有足够的认识和清醒的判断。“智慧法院”的建设既需要有“一张蓝图干到底”的决心,也需要有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各有侧重的可持续、分阶段建设的“施工图”。

(原标题为《“智慧法院”建设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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