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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中院致函6地司法局,要求律师做好上诉人工作

刘言 何林璘/中青在线
2017-02-07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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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线讯 1月23日,山东律师张海接到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的电话,对方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发来公函,要求张海做好自己所代理的石作涛涉黑一案上诉人的工作,让其配合辽阳中院顺利进行庭审。

张海非常惊讶:“法院没提前和我沟通,就函告司法局,对我的名誉有影响,对我辩护实际也造成了思想压力。而且这种做法也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得的一份辽阳中院的公函称,“我院审理被告人石作涛、刘玉波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上诉一案中,石作涛、刘玉波等上诉人拒不配合庭审,给该院审判此案带来极大的困扰……某某律师系上诉人某某某的辩护人,故请你局要求某某律师做好上诉人之一石作涛的工作,配合我院顺利进行庭审。”

“1月20日,我接到司法局的电话通知,说辽阳中院发函,要我保护好自己。”该案另一名被告人王利江的辩护律师张金武也接到了类似内容的通知。“后来知道了具体内容,春节后电话向市司法局要函件,并陈述了函件的违法性。司法局说已经将我的意思反馈回了辽阳中院,让我依法辩护即可。”

据了解,代理该案的外地律师共有8名,济南、青岛、淄博、泰安、德州、哈尔滨的6名律师均收到了辽阳中院的类似函件。

多名业内律师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法院向司法局发这样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刑辩律师张铁雁告诉记者,通过公函让司法局要求律师说服被告配合庭审,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都没有相应规定。“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证据和材料,职责并不包括要求被告人配合法院庭审工作”。

2014年8月,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石作涛及其母亲刘玉波、姨妈刘某某、舅舅刘某某等38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刘玉波兄妹财产三千多万被冻结。他们被控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灯塔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5年11月27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作涛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刘玉波获刑20年。

张海律师回忆,在2016年10月11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中,上诉人在庭上不配合,出现搅闹,认为法院对他们审理不公。因法庭秩序欠佳,该案休庭。张海分析,辽阳中院应该是针对上次庭审出现的情况向律师发函。“律师没有扰乱庭审,是当事人扰乱庭审,律师没有义务去做他们工作,司法局更没有义务去帮人民法院做律师的工作。”

据了解,2月7日该案二审第三次开庭,4名被告人在看守所拒不出庭。

“发函对执业形象、声誉难免有影响,误导司法行政机关,我要保留就此事进行自我维权的权利。”张海律师说。

2月7日下午,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多次拨打辽阳中院的电话,始终未能拨通。

在案件一审前,辽阳中院指定该案由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最后一句话要求:“宣判前,向我院汇报拟判结果”。

一审开庭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侦查机关是辽阳市公安局,应当由辽阳市检察院起诉到辽阳中院;而中级法院要求一审法院汇报拟判结果,等于将一、二审合为一审,二审意味着形同虚设。“我们认为该案程序违法,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裁定撤销原审、发回重审。”

对此,张铁雁律师告诉记者,各级法院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自己审理案件的判决独立行使职权,上级法院不得进行干涉。决定书说要“向我院汇报拟判结果”,是在干涉基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原题为《辽阳中院致函6地司法局 要求律师做好上诉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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