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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文件: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判其败诉

程曦/多彩贵州网
2017-02-07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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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严禁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凡违反以上规定,将被依法严肃处理。

行政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或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不得拒绝执行

意见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以各种困难、问题为由,拒绝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行政应诉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将被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意见,贵州将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

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原标题为《贵州: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明示暗示法院不判其败诉》)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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