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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改判无罪,将申请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7-02-17 09:0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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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军。澎湃新闻记者 张炎良 图

2月17日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对最高法指令再审的“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宣判,判决王力军无罪。

巴彦淖尔中院认为,王力军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程度,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对今天的判决结果非常高兴,感谢最高法对我的案子作出再审决定。”王力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他从来没有犯法,本来就是清白的,对于今天的这个结果,他提前是有心理准备的,他在拿到再审通知的时候就预感到会是这样的结果。

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书显示,临河区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根据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判其犯非法经营罪。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再审。

最高法认为,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规定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最高法还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中院开庭再审了此案。

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对澎湃新闻说,他们将到判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的临河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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