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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告官案被诉行政机关无人出庭将追责
日前,首都之窗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民告官案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具体来说,要求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意见还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案件判决作出不当影响。
意见还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以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其确定应诉单位;由市、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市、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为应诉单位;由不作为引起的以市、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该工作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为应诉单位等。
意见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参与庭审活动、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其中提出,行政机关要努力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义务,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今后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部门要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原题为《行政机关无人出庭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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