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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警撞人致死”事件调查:自行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李春丽/云南网
2017-02-18 22:43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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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2月18日报道,2月15日,网友“莫染轻尘”在网上发帖称其父亲“到山上拉山泉水,途中被玉溪一名交警撞死了还不负责任”。帖子发出后引起网友的关注。

但随着调查深入,这起交通事故与网友爆料内容出现反转,经玉溪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检验鉴定,并非交警撞死人,而是男子骑着刹车失灵的自行车下坡时车速太快冲入机动车道内,撞上了正常行驶的汽车,导致骑自行车的男子当场死亡。

事发:T形路口撞车,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17日,记者从玉溪交警支队获悉,2月16日,关于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已出:死者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如何做出这一认定?直属大队事故民警陈雁军向记者介绍了这起事故的来龙去脉。

据陈雁军说,2017年1月3日17时36分,110指挥中心接到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某报警:在玉溪红塔大道与关索庙一T形路口处,一辆自行车与其驾驶的汽车相撞。据介绍,报警的同时,杨某某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抢救伤者。交警赶到现场时,看到一辆倒地的自行车附近,散落着7只大大小小的水桶,有的装满水,有的水已泼洒。120医务人员正在现场处置伤者,医务人员确认,倒地的男子已无生命体征。

据了解,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杨某某身份是交警,虽然其驾驶的是私家车,且不在工作时间,为了慎重起见,办案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还对双方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等进行检验。

当日,现场勘查的交警通过死者身上的一张公交车乘车卡联系到了其家属,并通知家属到现场了解情况。

调查:失控自行车冲入机动车道撞上汽车

陈雁军介绍,事发当日因玉溪城区下雨,路面潮湿,为慎重起见,事发当天勘验完现场后,交警再次将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待雨停后再次复勘。1月5日,雨停,交警直属大队再次组织5名交警对现场进行复勘。

经过两次勘查,确定了自行车行车、倒地痕迹,鉴定了该事故车辆技术状况。结果显示,曹某某所骑的自行车制动失效,碰撞地点为红塔大道机动车道内。也就是说,事发时,曹某某骑着一辆刹车失灵的自行车,冲入红塔大道上的机动车道内,撞上了沿着红塔大道由西向东上坡行驶过程中的杨某某的车辆。鉴定显示,当时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车速为43公里/小时(城区道路车速限制为40公里/小时)。2月6日,直属大队将该事故车辆技术状况、尸体、双方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等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收到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后,对检验、鉴定结论均无异议。2月13日,直属大队依法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均无异议,也未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新的证据。当日下午,直属大队召开了会议,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讨论,确定事故责任及违法行为。就在责任交警对事故进行认定过程中时,自称死者女儿的网友“莫染轻尘”便在网上发帖质疑。

认定:自行车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月16日,交警直属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题为《玉溪“交警撞人致死”事件追踪:自行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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