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地方两院报告观察⑥|11省份法院院庭长办案占比逾两成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实习生 曾雅青
2017-02-19 08:3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字号

2017年全国各省两会陆续召开,截至目前,除海南省,30个省份均已闭会,各高级法院工作报告也陆续公布。

在过去一年里,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庭长开始担任主审法官,亲自参与案件审理。澎湃新闻梳理(www.thepaper.cn)发现,至少有11个省级高院的工作报告提及了“院庭长带头审案”,并提及具体比例。院庭长办案的具体数量占比都超过了所在法院案件的20%。其中,贵州、黑龙江、湖北三地占比分别为61.7%、65.2%、64.7%。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在推进院庭长办案时不宜“一刀切”,既要避免形式主义,也不能有所依赖。

11省份院庭长办案占比逾两成

2016年6月13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克身披法袍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蒙永山出庭履行职务。

这是广西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自治区高院推进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后,“一把手”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司法责任制被喻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一定要在十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坚决杜绝等待观望的思想。”2016年9月,黄克在试点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报会上强调,全区法院要做好司法改革责任的落实,不管是院领导还是审判员,入额以后要落实好办案责任,亲自办案,主审案件。

2017年1月15日上午,黄克在广西地方两会上作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一年间,广西全区法院院庭长主办案件194826件,占全区案件总量的36.9%,“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据媒体公开报道,过去一年间,除了广西高院院长之外,黑龙江、云南等地的高院院长或副院长也重披法袍走向“台前”,不少地市级法院院长直接办案的消息也更为频繁。

澎湃新闻梳理30个省级高院2016年的工作报告发现,至少有11份报告提及了有关“院庭长带头审案”的改革动态。

安徽、北京、上海、重庆、福建、湖北、广东、贵州、黑龙江、江苏、青海等地均在报告中公布了院庭长办案的具体数量,占比都超过了所在法院案件的20%。其中,贵州、黑龙江、湖北三地占比分别为61.7%、65.2%、64.7%;江苏、青海两地占比均逾41%;广东、安徽地区的比例也达三成以上。

澎湃新闻观察到,这一“新常态”效应与试点单位在司改方案中实施的诸多硬性措施息息相关。比如,贵州等地法院将遴选入额的院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并按照1(员额法官)+N(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标准,至少形成“1+1+1”的办案模式。入额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平等分案、平等办案,主要负责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江苏等地则明确院庭长办案标准,北京、重庆等地还规定了办案数的最低要求和指标等等。

专家:院长办案比例不宜“一刀切”,避免形式主义

在司改试点启动前,法院院长、庭长往往更多精力集中于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行政管理,甚少亲自办案,多数通过听取汇报、审批签发文书等方式来实现审判职能。

早在2007年,最高法在《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中便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是法官的首要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2013年,最高法发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要求“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湖北省高院副院长李群星为此曾撰文指出,院长参加合议庭审案,“审”与“判”脱节的矛盾将迎刃而解。但是,受法院自身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实现院长办案的制度价值并使其常态化,尚需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设计并加以执行保障,要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院长办案比例提出要求。

李群星同时建议,通过制度设计,规范院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职责权限,并在合议庭成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程序上提出要求,防止院长对其他合议庭成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产生不当影响。

澎湃新闻观察到,前述高院报告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原则被着重提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分析认为,过去谈司法责任制没有具体的要求,比如明确院长不能签发裁判文书等,未能规制院庭长、审委会过度介入案件等现象。

直到2015年9月,最高法发布完善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指出,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高一飞认为,司法责任制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对审判权的监督可以通过常态化的方式进行,比如文书公开、陪审员参与、民主司法、程序规范化等,更不能依赖于让院庭长把关每一起案件。

在司改试点期间,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权力运行的新特点,湖北高院就曾推动审判管理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类案指导、质效监管转变。此外,该院还通过健全法官联席会议、问题案件清单以及合议庭、审委会研究案件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

“可考虑将院长参与审理的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纳入案件质量考察和绩效评查范围,一视同仁地进行考评。”李群星同时在上述撰文中提醒,院庭长办案比例也不能“一刀切”地搞指标化,“因为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并不一样,如果强制性要求院长审理多少案件,就有可能出现一些形式主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