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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组建社会医疗保险局,作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于勇澜/哈尔滨日报
2017-02-2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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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构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成立“社会医疗保险局”,作为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

《意见》明确,各级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行使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省、市(地)人社部门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医保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前,县(市)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在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市、县两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必须严格按照岗位需要,从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选调或通过公开招考录用,医疗专业人才可从医疗卫生机构选调。依托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平台。

在医保经办职责方面,《意见》要求,省、市(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同级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服务、政策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经办,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审核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费用等内容。

(原题为《黑龙江省将组建社会医疗保险局 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构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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