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上海居委会条例二审:物业不履责,居委会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

澎湃新闻记者 臧鸣 实习生 陈元庆
2017-02-22 22:05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字号

2月22日,《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二审。

与《条例(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修改内容包括理顺居委会与物业之间的关系、明确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属性、补充居民会议召开频次和程序等内容。

居委会应指导“业委会督促物业履责”

当自己家的水管出现问题,应该找居委会还是物业?显然答案是后者。但是,在实际情况处理中,物业企业的服务有时又不尽如人意,这显然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对此,有的基层同志提出,居委会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很难直接督促物业履行管理职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是发生在物业与业主委员之间的行为。

此外,上海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中“协同”一词,有将居委会变成合同一方主体之嫌,与居委会性质定位不符。

为此,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对于居委会的性质,司法委员会以及部分委员建议,应补充有关居委会组织属性的内容。

为此,建议增加一条,明确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属性:“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对于居民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相关人士提出,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居民会议召开频次和程序等内容。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