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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回应《红十字会法》中红会名誉会长等条款修改问题
2017年2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以进一步完善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在24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据中国人大网消息,有媒体记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提问说,“我们注意到,跟之前版本草案相比,这次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的第九条,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多了‘可以’两个字,之前结合一些媒体的报道可能有一些组成人员对增加‘可以’两字也做了讨论。一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都是由国家领导人兼任的,您对这次增加‘可以’二字背后增加的意思能否做一些解释?”
“世界各国红十字会都有一个通例,国家元首在本国的红十字会担任名誉职务或者其他职务,这有利于推动本国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郭林茂回答上述记者的问题时说,“中国红十字会,大家都知道,我国国家主席也做过红十字会的名誉会长,为什么现在加上‘可以’二字,第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们的依据是有常委委员提出这个意见我们才加改的。第二,常委委员的意见提出我们为什么吸纳?红十字会不是要改革吗,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去机关化、去行政化、去贵族化、去娱乐化,这是红十字会群团组织的改革方向,‘可以’二字加上以后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这件事就更加具有灵活性,为以后的改革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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