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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救助站代站长虚增流浪精神病人数量,3年收81万回扣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7-02-28 16:22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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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湖南娄底市救助站代站长,陈建良的“来钱”方式很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判决书显示,他与精神病院签订精神病患安置协议,一个精神病人每天的安置费是80元,他拿20元的账外回扣,同时虚增精神病人数量、开支等套取专项资金,三年多时间里共收受回扣81万元;他开会要求各科室“广开门路”,虚增各项费用,救助站食堂4年间的伙食费是实际开支的近3倍。此外,他还通过虚增福利院寄养费,把套取的部分资金用于帮民政局的主管领导还赌债。

2016年12月21日,湖南新化县法院对陈建良作出一审判决,以其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处11年有期徒刑,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以安置精神病流浪人员名义,3年收81万回扣

该案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披露了案件详情。

陈建良在供述中称,2010年9月开始,他以副站长的身份管理湖南娄底市救助站的全盘工作。救助站需要有资质的医院接收、收治和安置有精神病史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与涟源市精神病院院长陈某甲商定的,是以每人每天80元的价格输送,该院以2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给他账外回扣。

新化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娄底市救助管理站决定更换定点安置流浪乞讨精神病患医院,涟源市精神病医院因具备相应条件而被纳入考虑范畴。10月,娄底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书记、副站长(代站长)陈建良,与涟源市精神病医院院长陈某甲(另案处理)商谈,达成了救助站以每人每月2400元的标准向涟源市精神病医院安置救助对象,该院以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陈建良回扣的初步意向,该意向亦取得了精神病医院其余股东的同意。

2011年11月,陈建良安排郭某某与陈某甲签订了《寄养安置协议》,开始与涟源市精神病医院开展安置业务。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涟源市精神病医院在收到救助站支付的安置款后,按照约定先后12次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给予被告人陈建良回扣81万余元。

此外,陈建良还在另一起政府购买服务中,拨款15万元,收受13万元回扣。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建良建议黄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社会服务机构用于承揽救助站相关业务。2014年2月12日,黄某某成立了”娄底市惠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惠民中心)。黄某某向陈建良请求承揽业务,陈建良同意并指导黄某某制作了协议价为42万元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2014年度)、协议价为18万元的《流浪乞讨人员心理疏导服务》(2014年度)。2014年4月,陈建良在未经集体研究也未履行政府釆购程序的情况下,安排副站长陈某乙代表救助站与惠民中心签订了上述协议。

陈建良供述称,他在拨付第一期15万元款项后,两次收受了黄某某送的13万元。

开会要求各科室虚增费用,食堂费用被虚增至近3倍

除了账面上吃回扣,陈建良还虚增开支,虚构费用,以套取更多国家专项资金。

判决书提到,在与涟源市精神病院签订《寄养安置协议》的过程中,郭某某与陈建良通过提前协议签订日期、虚增每人每月200元安置标准及虚增安置人数的方式,套取资金。寄养安置协议的签订日期,由2011年11月提前至2011年6月1日,安置标准被虚增至2600元每人每月直至2012年6月。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6月期间,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娄底市救助管理站与涟源市精神病医院的寄养安置业务中,套取囯家救助专项资金57万余元。

判决书中几项书证证明,2011年至2014期间,李某乙共经手报销被救助人员食堂伙食费用254万余元,其中开支165万余元,2015年5月18日,李某乙转账6万余至娄底市纪委。而2011至2014年娄底市救助站食堂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2013、2014年接待费存根联证明,娄底市救助站食堂4年中真实开支为86万余元。另通过接待费存根联报账6万元。最终报销是超过实际开销的近三倍。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称,娄底市救助站的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的救助补助资金(含民政部、民政厅下拨资金、彩票公益金),市财政预算资金。娄底市民政局下发过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救助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低保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贪污、截留。娄底市救助站每年的预算接待开支为10多万。

陈某乙还称,2010年10月,前任站长调任市民政局,陈建良要求各科室套取资金,分批归还欠下的200余万基建款,2011年年底,为了创建国家二级救助机构,陈建良召集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副科长召开站务会,要求各科室虚增费用,套取资金交财务保管,用于救助站的接待、红包礼金等账外开支。后救助站办公室、服务管理科、后勤保障科虚增费用,套取资金。

陈建良还供述:“至2012年年初基建款已还清,但考虑到救助站有一些接待开支或红包礼金开支不好作账,遂决定继续套取资金”。

虚增寄养费给民政局副局长还赌债

尝到了虚增费用套取国家资金的甜头,陈建良玩得越来越开。

对下,他通过虚构的项目拉拢下属和他一起捞钱。

判决书称,2014年9月,陈建良与单位财务会计张某商量后决定,通过与新化县敬老院签订虚假安置协议的方式套取资金。陈建良联系新化县救助管理局局长戴某某,让其联系三家乡镇敬老院,所套费用一半留归敬老院,一半作为救助站开支,戴某某同意并联系了三个乡镇负责民政工作的相关人员。2014年12月,陈建良分别与这三个乡镇相关人员签订了总价为34.2万元的虚假安置协议,并收取了伪造的《安置救助人员花名册》及相应的财务收据。同月,陈建良安排张某将34.2万元拨付至三个乡镇的财政所账户,并委托戴某某统一收取此前约定的返回款18万元,返回款由戴某某分两次给付了陈建良。

对上,陈建良通过虚增的开支,帮主管领导还赌债。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陈建良从福利院院长李某甲处得知分管娄底市救助站、市福利院工作的娄底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某甲,因赌博欠有赌债4万元。他便与李某甲商量,在救助站向福利院支付的流浪未成年人代(寄)养业务款中多拨付10万元,帮黄某甲解决赌债并提供开支。

商定后,李某甲安排福利院出纳梁某分别以寄养费的名义,向救助站开具财政往来结算收据(实际寄养费10万元,虚增寄养费10万元,共计20万元),陈建良签字同意后,安排救助站人员通过财政集中支付账户将20万元拨付至福利院的涉外领养捐赠资金账户。期间,陈建良将多拨付资金给福利院用于归还黄某甲赌债一事告知了黄某甲,黄没有反对。

资金到账后,李某甲召集福利院院务会成员,告知救助站多拨付10万元的情况,并决定将其中5万元交给黄某甲,3.5万元作为福利院院务会成员补助发放。2014年12月底,李某甲为黄某甲归还了4万元赌债,并将情况告知了黄某甲,后又送给黄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春节前,李某甲等7名福利院院务成员领取补助共计3.5万元。

判决书中,黄某甲供述称,他系娄底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娄底市救助管理站等五个二级机构。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甲约他与彭某某等人吃饭、打牌,他在彭某某处借了四万元用于赌博。后陈建良告诉他从救助站转了钱到福利院,要李某甲从中帮他处理赌债,他没有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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