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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一年发出23例人身保护令,九成受害者为女性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7-03-01 14:5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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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已施行满一年,来自北京海淀法院的一项调研数据显示,九成以上家暴受害者为女性,超半数涉及夫妻间家庭暴力。法院建议,应该明确适格被申请人的范围,比如离婚后能否向前配偶发出人身保护令等。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今日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截至2017年2月28日,该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3例,其中九成以上家暴受害者为女性,受害者和施暴者多集中在30-49这一年龄段,退休及无业人员更易成为家暴受害者。

海淀法院经调研指出,家暴现象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控制性等特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为保护家暴受害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适格被申请人范围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不详尽等问题,需进一步予以规范。

家暴主因:夫妻矛盾、房产纠纷、争夺抚养权

74岁的张女士与73岁的老伴杨先生结婚40余年,因家庭琐事长期遭受杨先生殴打、辱骂。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张女士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而杨先生却毫无改的迹象,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杨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矛盾、房产纠纷以及争夺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易引发家庭暴力。”海淀法院调研指出,一年来受理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中,超半数涉及夫妻间家庭暴力,均为申请人正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准备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家庭暴力在本质上是施暴者对受害人的控制。一方面,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往往会选择提起离婚诉讼来摆脱施暴者的控制,施暴者为了继续保持对受害人的控制,通常情况下不同意离婚,并加大施暴力度。另一方面,提出离婚一方也可能为迫使另一方尽快办理离婚或放弃财产而实施暴力。

“遭遇家暴时,受害人首先可以向施暴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提醒,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做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等可成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离婚后能否对前配偶申请人身保护令,还需明确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或与之共同居住的人。”海淀法院经调研发现,实践中,配偶、母子兄妹等近亲属、翁婿等姻亲以及继母与成年继子这类家庭变动形成的关系,较容易判断属于家庭成员范围,但在前来法院咨询的当事人中,存在以曾有配偶关系的相对人为被申请人的情况。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该情形中双方不再具有家庭关系,也不再共同生活,因此被申请人不适格,但也有法院为已经离婚的前配偶关系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此,海淀法院认为,一般语境中对“家庭成员”应存在较为宽泛的理解,曾有配偶关系当事人间暴力侵害的情形也多源于婚姻存续时遗留的问题。因此,为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与申请人现有或曾有配偶、姻亲、继父母子女等关系的相对人也认定为适格的被申请人。

在调研中,海淀法院还发现,大多数人身保护令裁定书较少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有关证据,也未明确是基于何种情形作出裁定。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由其协助执行。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缺少上述事实、证据及作出裁定的理由,将不利于相关组织对潜在或既存的家庭暴力情形进行有效预防和制止。

为此,海淀法院建议,应在裁定中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明确指出裁定基于“遭受家庭暴力”或是“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便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了解案情,针对具体情形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也可以教育被申请人,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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