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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

中新网
2017-03-0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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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土部网站消息,国土部等三部门将于3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对于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处罚款,3个月内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通知》指出,2016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调查,这些事故企业大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且事故发生在超层越界区域内。有关部门在检查、暗访中也发现多处煤矿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威胁煤矿生产安全。三部门决定3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通知》提出,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专项检查整治:

(一)煤矿企业自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对资源开采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接受社会举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群众通过12336等举报电话举报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线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配合12336电话接受社会举报。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予以奖励。

(三)联合开展检查。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煤矿资源开采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重点对照煤矿采掘布置、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图纸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嫌疑的,要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测量取证,需打开井下密闭墙的,协调有关专业力量予以配合,及时对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按照规定的罚款标准上限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地方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并监督整改到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原标题:官方:煤矿3月内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应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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