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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推出新规: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也要严管了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17-03-01 22:4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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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也要开始上规矩了。

3月1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针对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机构明确了监管要求。

有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新规针对的相关机构门槛提高了,业务也会更加规范。”

《服务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九条。主要思路是明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职责边界,明确登记条件和自律管理要求,引入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市场各方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在基金业协会同时发布的一份起草说明中,对新规的内容总结出六大方面。

第一,厘清管理人和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新规总则中就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服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第二,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重点规范三项服务业务,包括基金份额、基金估值和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职责和履责要求。第三,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第四,突出服务业务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第五,跟踪并规范基金服务发展新趋势。第六,加强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引入退出机制。

据基金业协会官方数据,截至2017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达到18048家,已备案私募基金的认缴规模逼近11万亿元大关,达到10.98万亿元。

伴随着私募机构规模的日益壮大,监管层自2016年2月开始,频频推出新规,打击私募行业乱象。而除了私募基金机构本身,为他们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券商等机构也被纳入了严格监管的范围之内。

2016年11月16日,基金业协会就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澎湃新闻记者比较了本次发布的试行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大体内容一致,部分细节上略有修改。

具体来看,在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中,第十四条“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在征求意见稿中是“基金财产安全”,也就是新增了“投资者财产安全”的条款。

另一处改动是在第五章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规范中,新增了第三十八条“附属服务”,即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登记的服务机构,也可以提供基金绩效分析、数据报送支持等附属服务。

上海一家私募机构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这些附属服务其实已经有很多外包机构在提供了。总体来看,新规与征求意见稿并无大的改变。

而事实上,基金业协会早在2014年就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基金业协会在上述办法的基础上推出了本次的新规,并宣布废止《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一位不具名的私募行业律师对澎湃新闻记者说:“基金业协会对原来外包服务中一些比较笼统的规定,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明确,对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责任等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此外,有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特别提醒,新规推行的同时还作出了过渡期安排。

根据规定,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办法》和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对本机构业务合规性进行梳理,并于4月30日之前向协会提交合规性自查报告。而未在协会完成服务机构登记的,应自系统开放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服务办法》的有关要求完成登记,期间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

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备案名单,也就是说,除了这44家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在完成登记之前,都不可以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

“对于一些没有在协会登记注册外包资格的券商,以前通过用综合托管服务的资格做外包业务的,现在不能做了。”这位业内人士这样说道。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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