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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用氰化物毒狗并出售,在与宠物主抢狗时被抓已批捕

澎湃新闻记者 陆兵 通讯员 马文静
2017-03-02 21:55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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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氰化物毒狗再出售给他人食用,顾某和戴某将站上被告席。

3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近日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顾某、戴某批准逮捕。

据检察院介绍,2016年12月24日下午5时左右,在家中吃饭的小丽突然听到门外自家的狗在嚎叫,待她出去时发现,男子顾某正将狗往副驾驶坐上拉,想抢回狗却力气不敌的小丽趴在车子引擎盖上,欲阻止戴某开车,谁料戴某不顾小丽危险,强行将小丽拖行了几十米,后在围观群众的帮忙下,戴某、顾某被制伏。

民警到现场后,在后备箱发现五只已被毒死的狗,小丽的狗也不幸断气。

经查实,2016年12月起,顾某与戴某从他人处购得含有氰化物的红色蜡丸,用绳子将药丸绑在骨头上,扔给沿途发现的狗吃,狗吃了带有毒药的骨头后2-5分钟就会抽搐而死,至案发,二人已经毒死狗13只,以200元一只得价格已卖给收狗老板刘某6只。

检察院表示,顾某、戴某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对人体有害而使用含有氰化物的骨头抓狗,并出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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