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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有3起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赵璐
2017-03-07 11:0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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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案例中有3起系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请的公益之诉,其中1起还是全国首例由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起的案件。

有学者指出,在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之时,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新形式,“检察机关起诉后,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监督效果明显,较好地实现了立法机关授权的目的。”

镇政府堆放生活垃圾致环境污染,检察机关异地监督

上述典型案例发生在贵州。案例显示,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将位于镇宁县与六枝特区交界处的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约5亩场地作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也组织将该村生活垃圾集中倾倒至垃圾堆放场附近。

2015年11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镇政府在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滩村村委会停止垃圾倾倒。

因丁旗镇政府未按期进行回复,六枝特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丁旗镇政府向龙滩村村委会发出通知,禁止该村倾倒垃圾,并组织人员、车辆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清运完毕。

清镇市法院一审认为,丁旗镇政府选址堆放该镇生活垃圾的行为,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防雨等防治措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但镇政府并未积极进行整改。”法院指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旗镇政府才履行其管理职能将垃圾清运,但还未达到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效果。

在案件受理后,丁旗镇政府向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下达通知,禁止该村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将原有垃圾清理覆土。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丁旗镇政府选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限丁旗镇政府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澎湃新闻观察到,此案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后首例由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案件。

“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最高法在分析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部分得以实现,法院在公益诉讼人未明确申请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学者:检察监督效果明显,法院判决具有示范效应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13个省份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为此,最高法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加大对试点地方法院监督指导力度,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

数据显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7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1件;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

针对前述典型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点评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授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后,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公益诉讼所发挥的监督效果十分明显,较好地实现了立法机关授权目的。

“审理者关照公益诉讼的特点,根据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明显改善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范围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探索和创新。”马怀德认为,法院坚持正当程序基本规则,作出行政机关已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公益诉讼目的部分实现的认定,对类案处理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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