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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栩:扰乱法庭秩序罪打击力度弱,建议改为扰乱诉讼秩序罪

法制网
2017-03-07 15:36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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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被李大山等两人枪杀;

2017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被龙建才持刀杀害;

2017年2月1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周龙法官在法院门口被胡小干驾车撞倒后,胡小干持刀对周龙法官疯狂刺戳,致使周龙法官心肺重伤。万幸抢救及时,周龙法官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近一年,全国出现了三起报复法官的恶性案件。全国人大代表朱正栩法官提到这,深表为自己同行的遭遇痛心难过,“这三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他们对法官的伤害都发生在庭审之外。司法实践中,发生在庭审之外的调解、送达、证据交换等其他诉讼活动中间的一些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情绪过激而发生的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大量存在,对于司法权威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据了解,朱正栩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曾为法官的职业保护进行呼吁: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法官法的修订程序,加强对法官的人身保护。另外,各级法院都应设置法官权益保护机构,及时帮助法官维权。

2016年7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这份《办法》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聚焦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致力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这些办法的相继出台,以及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和完善,都说明对于法官群体职业保护的问题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司法秩序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生在庭审之外的调解、送达、证据交换等其他诉讼活动中间的一些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没有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打击力度仍然偏弱。而事实上,在人民法院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不常见,大量的调研结果显示,这一罪名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率非常低。”朱正栩如是说。

她向记者举了身边同事的一个例子:一个副庭长依法办理某案件之后,案件当事人带着自己的残疾妻子,天天蹲坐在这位副庭长的家门口,打了110之后警察来了也无能无力。“人家没骂人没打人没构成人身伤害,警察只能劝说其离开,一转头,人家又回来了。这位副庭长年幼的孩子不敢出门,本人一度抑郁。”说到这,朱正栩一脸的无奈。 据朱正栩了解,很多法院都存在类似情况,法官们受到的骚扰往往是在下班之后,生活之中。”

对此,她建议将现行刑法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扰乱诉讼秩序罪” :

第一,把发生在庭审之外的调解、送达、证据交换等其他诉讼活动中间的一些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毁坏法院办公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

第二,对于除目前《刑法》309条已列出的扰乱法庭秩序以外的其他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如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或以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人民法院、拦截人民法院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阻碍人民法院车辆正常出入等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也纳入扰乱诉讼秩序罪的调整范围。 

(原题为《朱正栩:建议将“扰乱法庭秩序罪”改为“扰乱诉讼秩序罪”》)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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