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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国发出680余份人身保护令,有八旬老人遭妻殴打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赵璐
2017-03-08 12:3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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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10起案例中有9起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人多为夫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受暴力侵害者,女性居多,也有遭遇子女殴打的父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各级法院通过及时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八旬老人遭妻子殴打,不堪忍受申请人身保护

在最高法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除一对因受子女殴打而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父母之外,八旬老人王某是保护令唯一的男性申请人。

最高法发布的上述案例显示,1995年,王某退休后回到上海生活,妻子万某霸占王某的退休工资和奖金,逼迫王某出去打工赚取生活费用。直到2015年初,王某已年过八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万某不但不加照顾,反而经常对王某拳打脚踢。

2016年1月底,万某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至其颅脑出血。老人终于无法忍受,向上海长宁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宁区法院经查认为,万某长期对王某实施暴力,侵害了王某的人身健康权,裁定禁止万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

澎湃新闻观察到,10起典型案例中,有一例系母亲申请撤销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其他均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其中有6起涉夫妻关系,2起为同居关系,1起为父母子女关系。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法律保护伞,等于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的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情况看,保护令申请人中既有家庭成员,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还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该负责人表示,家暴受害者可以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由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妇联等单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法律效果看,法院已经较好地掌握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条件。

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公安和法院应共同履职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参与。”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保护令的执行是法院、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共同职责。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包括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以及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违反保护令的行为,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比较合适。”该负责人指出,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这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

对于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该负责人表示,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共同履职。

具体而言,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等,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申请人收集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处理的,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等,一般由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法院视情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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