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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有所养”成为“自力养老”:被忽视的乡村养老

陆益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
2017-03-0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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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日前,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下称“规划”), 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值得一提的是,规划指出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不均衡问题突出,农村实际居住人口老龄化程度可能进一步加深。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陆益龙调研发现,乡村社会出现了人口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双重老年化,表面上,乡村是一种养老的社会空间,事实上是主要依靠老年人支撑起来的社会。如今的乡村已经演变为空巢社会,老年人担负起了乡村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重任,这一格局使得乡村的家庭养老变成了自力老养,即由老年人来负担起乡村日常生活和养老。

在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中,乡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是被忽略的,乡村养老的责任几乎全部推向了家庭,而制度设置又难以保障所有家庭都能充分履行养老责任。

陆益龙认为,对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现象,需要有反思和质疑,因为这一现象的存在实际包含了对乡村老年人的不公平,如果维持乡村老年人依靠自身力量来养老,也不是非常正当、合理的选择,乡村社会的养老体系可以有更加公正、更加合理的方式,乡村老年人也可以享受比目前更为理想、更体面的晚年生活。

乡村社会的双重老年化

关于中国老龄问题,“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是突出特征。那么,在当下乡村社会,老龄化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首先,从人口构成角度看,老年人的构成比例在显著增长。就皖东T村的人口微观结构来看,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乡村家庭的人口结构呈现为2+2+1或2+2+2模式,这种家庭人口结构模式已成为主要的结构。这两种模式代表着父母和已婚子女及其一个或两个未婚子女构成基本的家庭结构模式。

在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下,皖东T村的家庭在生育策略上,一般都会倾向于生男即止,也就是第一胎如果生了男孩,育龄夫妇大多选择不再生第2胎,因为按照政策,第一胎生男孩后再生育二胎,会违反政策接受处罚,所以大多数家庭认为有了男孩就已经满足了生育需求,不再生育。但是,这里也有着生男追求的倾向,即如果育龄夫妇没有生育男孩,他们一般都要想方设法达到生男的目标。因此,一般情况下第一胎生女孩的夫妇都会选择生第二胎。

从T村家庭结构的微观模式来推算,如果第一代进入老龄阶段,即60岁以上,那么,2+2+1模式的家庭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为40%,在2+2+2模式家庭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为33.3%,两种模式家庭的人口结构都达到并大大超过老龄化的标准。因而从家庭微观层面看,存在着乡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较大的局面,这与一些用宏观人口普查数据所计算和预测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城乡差异相一致,即乡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在一定时期内要高于城市老龄化程度。

由此可见,后乡土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人口结构老龄化问题,乡村老年人的人口比例在提高。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后乡土中国还面临另外一层意义上的老龄化问题,那就是乡村社会结构的老年化问题。在后乡土社会出现劳动力及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居住、劳动和生活在乡村社会的主要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由此形成乡村社会结构的老年化,老年人成为乡村平常生活的主体成员。

后乡土社会出现人口结构和社会结构双重老年化问题,意味着养老问题之于乡村发展而言有着更重要、更特殊的意义。一方面,乡村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将给乡村劳动力市场带来巨大影响,劳动力规模和结构将会发生较大转型。乡村劳动力供给规模趋于缩小,以及供给结构有老龄化的趋势,这将影响到乡村家庭经济生活和负担系数。所以,乡村人口结构层面的老年化所导致的效应将直接影响乡村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结构的老年化意味着乡村生活的基本形态已发生巨大变化,这一变化之于老年人的生活而言,影响则是更为突出、更为显著。伴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老年化,老年人成为支撑乡村生活的主体成员,乡村社会的正常运行转变为主要依靠老年人的留守和操持。因此,乡村表面看成为一种养老的社会空间,然而事实上则是主要依靠老年人支撑起来的社会。乡村演变为空巢社会,老年人担负起了乡村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重任,这一格局使得乡村的家庭养老变成了自力老养,即由老年人来负担起乡村日常生活和养老。

在结构上,乡村社会出现的双重老年化局面,既反映了现代化、城镇化背景下后乡土社会的一种现实和一种走向,同时也赋予乡村老龄与养老问题以特别的意义。乡村社会的老龄化与养老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比城镇社会更为突出,乡村老年人群体和养老问题更需要去关注。同时也需要去反思那些已经成为现实、似乎被视为当然的乡村养老状况的形成机制及其合理性,反思政策的、文化的实践对当前乡村社会养老现实的建构,探讨应对乡村社会双重老年化的合理策略,探寻改善乡村社会养老状况、提高乡村老年人福利水平的可能路径。

乡村老年人的生活与养老状况

既然乡村社会已经面临着双重老年化,且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都与城镇存在较大差距,养老问题理论上讲要比城镇社会更加突出,那么,究竟是什么淡化了或是遮蔽了乡村养老问题的严重性呢?要真切地认识和理解乡村社会的老龄化与养老问题,还需要从现实的微观经验出发,去把握和感受乡村社会日常世界中的老年人的生活。

从皖东T村的微观经验看,乡村老年人的老年生活和养老情况可概括为:终身劳作和自力养老。在皖东T村,老年人的老年生活与劳作基本上是不分离的,乡村老年人只要能动,就肯定会劳动。一般情况下,60-80岁年龄段的老年人,如果身体处于健康状态,他们都参与生产和家务劳动。

留守并生活在乡村的老年人,大多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保障生活资料的自给或半自给。在当前乡村发展的大背景中,大多数老年人维持着终身劳作的状态,而且有较多的老年人则是劳作至终。有较大一部分老年人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几乎衰竭之后,往往也成为他们生命的终结,这就是乡村老年人终身劳作和劳动至终的状态。

在如何应对老龄化问题上,有一种“积极应对老龄化”的理论观点,倡导在健康、参与和保障三个基本方面推进积极应对老龄化,消除对老龄化的消极悲观看法和担忧。某种意义上,乡村老年人的那种终身劳作甚至劳动至终的生活状况,已经并正在用自己的行动实践着积极应对乡村社会老龄化。乡村老年人在子女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尽管家庭的支持资源在减少,甚至持家的负担在加重,他们仍通过自己的力量,凭借自身的健康,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和积极承担家庭维持责任,依靠自己的劳动积蓄养老保障。由此可见,如今乡村社会的老年人不仅达到了“老有所养”,而且是处于“老有所为”的状态。只不过乡村老人的“所养”,较多的是他们的自养,老年人的所为可能是现实生活的“所迫”而为之。

在文化与休闲生活方面,就皖东T村的经验而言,乡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趋于传统和单一。多数老年人在闲暇时间里,会选择和村里老年人一起打麻将,或者是串门闲聊。虽然行政村也建起了公共活动中心和健身广场,但老人们似乎并没有形成到这些公共活动空间参与文化和健身活动的习惯。由此看来,乡村老年人的精神与文化生活基本上还是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从村落共同体交往互动中满足精神上的需要。

至于乡村老人的照料状况,从皖东T村的实际情况看,那些生病、失能或半失能的老人,以及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他们的日常生活也就不再能依靠自己,而是需要他人的照料。需要照料的老人包括两种人,一是有老伴的老人,二是无老伴的老人。有老伴的老人一般主要由老人的老伴负责照料;没有老伴而不能自理的老人要么由老人的子女负责照料,要么是子女将老人送至养老院。从T村目前的养老状况看,老人配偶间相互照料的情况相对较多,子女照料和养老院护理的情况都比较少,目前由养老院护理的案例只有1例中风老人。

就当前乡村社会养老状况的主要特征而言,乡村养老则处于老年人自力养老的状态。当然,人们常把这样一种养老方式归为家庭养老或居家养老模式。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乡村老年人的养老主要还是以“自力更生”和“老有所为”的方式推进的,尽管这种养老是在社区,或者在家庭中进行的,但在乡村社区和乡村家庭在青壮年外出流动背景下演变成“空巢社区”和“空巢家庭”,老年人实际成了社区和家庭日常生活的主角,养老也就只能是自养。至于那些不能自理的乡村老人,可能还需要家庭成员来照料,但较多的还是老年配偶间的相互支持,完全依靠子女赡养和照料的情况比较少,而且长期依靠子女照料的老人更少。

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在老年人的经济来源方面得以体现出来,乡村老年人只要身体健康,就会参与劳作,并不断积蓄和准备自己的养老金,此外,目前乡村老年人也能获得国家的养老补助,没买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月有70元补助,70周岁以上每月增加10元,买了保险的有更高的养老金。因而目前乡村老年人一般并不需要子女在经济上给予太多的养老支出,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己积蓄的经济力量和政府补助,为自力养老奠定经济基础。

乡村社会自力养老的限度

后乡土社会出现的自力养老现象,是指乡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主要依靠老年人自身力量来支持,家庭的或子女的支持和公共力量的支持则显得薄弱。

自力养老在后乡土社会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自力养老充分发挥了乡村家庭养老的弹性机制,让乡村老年人自身资源得以最大化的利用,从而缓解了“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乡村社会的养老压力,解决了老有所养的基本问题。其次,自力养老也充分调动起乡村老年人的能动性,让老年人积极参与生产和社区建设,从而支撑起乡村社会的日常运行,真正实现了“积极应对老龄化”。此外,自力养老对于乡村家庭来说,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己力量来养老,甚至还为子女分担持家责任,因而大大减轻了年轻一代的负担。然而,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现象也在淡化甚至遮蔽了一些正当的原则。自力养老虽然在应对乡村老龄化中有积极意义,但其存在也是有限度的。反思和理解乡村自力养老的限度,可以重点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考量:

(一)现实的不等于当然的

如今,在乡村出现空巢社会时,乡村家庭养老演变为自力养老,这已成为一种社会现实,而且无论是乡村老年人还是年轻人,似乎都自愿接受这一现实,并参与现实的建构。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成为现实的并不等于理所当然的。面对这一现实,我们或许要反思这样的问题:难道乡村老年人当然就要靠自力来养老吗?难道乡村老年人就必须终身劳作吗?难道乡村家庭和社会可以轻视对乡村老年人赡养的伦理责任吗?

自力养老是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在乡村双重老年化的背景下,由于能够有效应对和消解“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乡村社会的老龄化压力与紧张关系而成为一种现实的养老方式。形成这样的一种社会现实,虽显示出乡村老年人的积极能动性和乡村家庭的弹性对缓解乡村养老问题的优势。然而,一种成为现实的现象往往会被人们视为是当然的、合理的。对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现象,需要有反思和质疑,因为这一现象的存在实际包含了对乡村老年人的不公平,如果维持乡村老年人依靠自身力量来养老,也不是非常正当、合理的选择,乡村社会的养老体系可以有更加公正、更加合理的方式,乡村老年人也可以享受比目前更为理想、更体面的晚年生活。

在自力养老的情况下,乡村家庭似乎达到了一种均衡与和谐,然而这种均衡只是微观的、暂时性的均衡,因为其中隐含了代际不公平的家庭关系,其中只有长辈对晚辈单向地施惠,而缺少晚辈的回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神圣性被弱化,甚至对赡养老年人的责任伦理也在被忽视。因此,从长远看,自力养老现象的维续将会动摇和削弱乡村社会家庭养老传统的社会与文化根基,影响乡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自力养老现象视为乡村社会养老所面临的一种问题,要改变乡村养老的这一现实状况,仍然需要乡村家庭恢复正常的养老功能,更需要年轻一代担负起养老的责任。

(二)正义的制度

乡村自力养老的另一个重要限度表现为不利于正义的养老制度的建立。乡村家庭养老文化与功能的弱化是自力养老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乡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偏差和公共养老的缺位也是乡村出现自力养老现象的原因之一。在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中,乡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是被忽略的,乡村养老的责任几乎全部推向了家庭,而制度设置又难以保障所有家庭都能充分履行养老责任。所以,尽管乡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不断改革,公共养老资源有所增长,但制度需要完善的空间依然比较大。

如果维持着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虽可以大大缓解养老的公共供给压力,但对于制度来说,则有碍于养老保障制度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在当今社会经济总体水平大幅提高的发展阶段,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背景下,乡村老年人理应得到更加公正地对待。作为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的公共供给者,政府需要在乡村养老事业发展中要有所作为,需要通过正义的制度建设来保障乡村老年人安享晚年。

建立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就需要正当地、合理地保障乡村老年人的公平的养老权益,适当分配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在城镇社会分配的养老资源和公共支持,乡村老年人也应获得相对均等的机会,这样才会满足制度的正义原则的要求。乡村自力养老缓解了乡村家庭养老的实际问题,也让乡村老年人独立担当起养老,忽略了年轻一代和公共部门在养老方面的义务分配,因此,唯有改变这一现状才有助于促进正义的养老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三)向善的养老文化

自力养老呈现出了乡村社会老年人“老有所养”的表象,然而养老其实存在着“有孝之养”与“无孝之养”的区别。从文化的角度看,自力养老可能算不上是“有孝之养”,因为老年人主要靠自己的力量来支撑养老的。因此,自力养老的出现会在一定意义上妨碍向善的养老文化的建构。

在乡土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对老人的孝道是一种礼,因而养老和尊老可以是主动的。由此表明,养老文化之于养老的执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今在后乡土社会,礼治的基础已发生变化,传统孝道文化不可能完全复原,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社会可以忽视养老文化的建构。自力养老虽包含了乡村老年人在现实背景下的自愿选择,按照村落社区的文化价值和情理,这种养老方式可能也不被列入“不孝”范围。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自力养老实际隐含了乡村老年人的权益、福利水平和晚年生活质量在无可奈何的现实中被降低了,如果让这种现实变成一种文化,那将成为一种不够向善的养老文化。

向善的养老文化是一种能够驱动社会成员用善意和爱心来对待社会中的老年人。建构起向善的养老文化,将会促进社会的养老走向爱老、尊老和敬老,也将在社会中树立起不是把养老当作一种负担,而是把养老视为一种主动的、乐于奉行的行为。向善的养老文化会为乡村老年人和乡村养老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由上述分析可见,后乡土社会出现的家庭养老向自力养老的蜕变,反映出乡村老年人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为积极应对乡村双重老年化问题和缓解养老压力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乡村自力养老对国家、社会和乡村家庭都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从正当性、公正性和养老文化建构的角度看,乡村自力养老虽成为一种现实,但并非为乡村养老的理想状态,而可能是当前乡村社会养老问题的集中体现。

总之,在后乡土社会,乡村老年人理应更体面地生活,养老不应只是他们自己的事,自力养老的现实需要改变。改变这种现状,关键在于制度和文化的力量,符合正义原则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乡村家庭和政府的养老义务。要让每个乡村家庭乐于养老、孝老,就需要重建乡村社会的敬老文化。无论是养老制度建设,还是养老文化建设,政府的力量都是不能再忽略了的,新时期政府需要弥补在乡村养老问题上的缺位和不足,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作为,以及主导和协调作用,共同建构起敬老文化,让乡村老年人能分享到发展带来的更好的晚年生活。

[文章原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原题为:“后乡土中国的自力养老及其限度”。经作者授权转载。略去文献。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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