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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民法通则向民法总则的演进,不只是一字之差

徐隽、史鹏飞、张文、张璁、郝迎灿/人民日报
2017-03-09 08:51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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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是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依据。从一审的“毛坯”到三审后的“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反复打磨,终于在3月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为什么如此重要?它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切实保护公民权益

●个人信息、虚拟财产受保护

●权利救济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民法关乎人类社会几乎所有的处事规则、财产保障、纠纷解决以及权利捍卫。民法典就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代表说,从民法通则向民法总则的演进,不只是一字之差,很多新的规范被引入。

“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还在不断扩大。为了使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为了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具有信息化时代的立法特征。对非法获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猖獗行为说‘不’,是对公民利益的切实保护,有助于公民信息免受侵权滥用,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重大意义,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委员表示。

除了个人信息受保护,民法总则草案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权利保护留下了制度发展空间”,苏泽林说。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但随着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交易方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创新,很多时候“两年”往往不够用。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委员说。

充分体显核心价值观

●见义勇为受损失可获补偿

●公序良俗、绿色发展成“硬法”

“制定民法总则,必须坚定文化自信,深入挖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让我们的民法总则体现鲜明的民族性。”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苏泽林介绍,民法总则草案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民法总则草案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还有很多。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吕忠梅委员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我是环境法专业硕士、民商法专业博士,属于‘跨界’研究者,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即开始研究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吕忠梅说,中国需要一部“绿色民法典”,体现“绿色发展”新理念。如果民法典中不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即便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有了规定,也将难以执行,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将会遇到很大问题。

在阎建国代表看来,公众之所以如此关注民法总则制定,因为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更直接的关联在于:民法总则中的制度设计,将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阎建国说。

制度创新适应社会发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拟为六周岁

●创设特别法人、协议监护、遗嘱监护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草案的显著特征。“草案对法人进行新的科学分类,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在自然人、法人之后于第四章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虽然条文不多,但规定的内容极为丰富,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和创新,适应我国社会的需要,意义重大。”阎建国代表说。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是对未成年人生活现状的回应,也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六周岁,在大多数地方都是孩子进入小学的年龄。社会学家、教育学家的研究表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有独立作出判断的强烈愿望,而且这个年龄段也是培养孩子们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生活能力的关键阶段。社会是最鲜活的课堂,让孩子适度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就是对孩子最好的培养。”王轶说。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社会老龄化趋势,民法总则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协议监护和遗嘱监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定监护和相关组织、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两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两种方式是可行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快速推进,加上我国城乡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和‘老龄化’的到来,对被监护人利益保护多样化的需求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监护制度也需要创新。”苏泽林说。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为保护胎儿合法权益,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草案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制度,在世界上也是超前的、领先的。”苏泽林这样评价。

(原题为《民法总则彰显新理念》)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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