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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所高校生消费调查:两成因消费借贷,违约风险欠考虑

澎湃新闻记者 陈卓
2017-03-09 14: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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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因无力偿还校园贷平台贷款自杀等事件频频曝光,校园贷一时间成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焦点话题,不断刺痛着人们的神经。

针对近来接连出现的非法校园贷等金融消费陷阱情形,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实时预警机制以及校应对处置机制,对校园贷给予更为严格的监管。

2016年10月起,中国消费者协会陆续组织开展了“‘我的金融我做主’全国金融消费教育进高校”系列活动。

近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朱宁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南师大法律援助中心在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支持及南京市其他高校法援中心的协助下,面向南京市在校大学生金融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问卷,力求通过对问卷结果的分析,掌握目前大学生金融消费现状,明确日后大学生金融消费教育、金融消费风险防范的重点。

三成调查对象不知金融产品发布主体要求资质

此次调查对象涵盖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警官学院六所在宁高校的大学生,问卷发放形式为在随机发放,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09份,有效回收率84.83%。

从大学生对金融产品的了解情况来看,由于本科一年级正处于从高中升入大学的过渡期,较少的受访者接触过金融产品,仅占比39.3%。但随着年龄不断增长,与社会接触不断增多,本科二年级至四年级接触过与未接触过金融产品的学生人数基本相当,而研究生、博士生对金融产品的了解明显较多,分别占比59.5%、75%。

就他们购买过的金融产品类别而言,大学生在校阶段接触金融产品较少且呈现单一化。排在第一位的是保险、信用卡,占比38.5%,远远大于如股票(5.4%)、基金(6.7%)、债券(1.2%)等其他金融产品的比例。

此外,从大学生对金融产品发布主体资质了解情况来看,仅有3.9%的大学生对于发布主体资质非常了解,而有31.8%的学生并不知道有资质要求,其他64.9%的学生仅知道或大概知道此要求。报告指出,这反映出大学学生对于发布主体资质了解十分欠缺,对于金融产品实际使用较少以及对于金融基础知识了解较少。

64.2%的大学生不了解银行借款利率

调查报告指出,大学生接触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贷信息渠道广泛,且基于当前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他们更多通过网络媒介接触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贷的信息。

促使大学生产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这一想法的原因,调查显示,主要是在于应急。有2成受访者是基于消费和投资需要,也就是超期消费的观念借贷。

进行借贷前,大部分受访者会考虑到借贷方的信用情况、借款利率和自身还款能力;相比较而言,考虑违约风险的情况较少,也缺乏对借贷方资质进行查询的意识、对利率的高低亦没有衡量基准。

在这509位调查对象中,有64.2%的大学生对银行的借款利率并不了解。近九成的大学生没有计算过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年利率,只是会倾向于选择月还款金额低、还款周期相对较长的借贷产品。

年利率24%-36%这一部分的利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校园贷领域虽然出现野蛮生长、无序扩张的局面,但与此同时,大学生的信贷需求依旧存在。易观智库《2016中国校园消费金融市场专题研究报告》显示,当前大学生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外,还有电子产品、衣服鞋帽、饮食等其他消费需求,而且其中一些人收入来源多样,消费观念和理财意识超前,对消费贷款需求强烈,67%的大学生认同分期消费。

易观智库的报告指出,如按照2600多万名学生,每人每年分期消费5000元估算,校园分期消费市场规模可达千亿元人民币量级。

这种情况下,南京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报告中指出,大学生非常需要普及金融产品相关知识,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年利率超出36%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在年利率24%-36%这一部分的利息则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建议称,合法的金融机构应主动对自身所具备资质进行公示,以使得金融消费者能够更为便捷的进行了解及相应查询。同时,希望其能提供更多符合大学生消费特点,适合大学生进行金融消费的金额小、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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