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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病死猪肉案被提起公益诉讼,律师:索赔千万才能杜绝

澎湃新闻记者 刘楚
2017-03-14 15:1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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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广东省消委会”)获悉,“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赔偿诉讼”已于3月8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立案。

该案的被告人,正是曾轰动一时的“惠州沙田屠宰场病猪死猪案”的20名被告人,此前他们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生产、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

3月13日,该案代理律师之一、朱列玉律师团队成员邓赶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由检察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已到二审阶段,一审法院已采纳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此背景下,广东省消委会律师团又向上述案件的20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

据了解,此次公益诉讼由深圳市检察院提出建议,广东省消委会律师团经过商议,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中“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

“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赔偿损失,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制止商家的故意卖病猪、死猪的行为,因为商家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利。” 邓赶生谈及为何提起此次公益诉讼时候如是说。

此前5宗消费公益诉讼均未包括赔偿请求

澎湃新闻:提起这个诉讼是否存在难点?

邓赶生:主要的难点在于消费公益诉讼能不能提起赔偿损失,法律没有规定。

去年通过的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四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没有包括赔偿损失。就目前的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还是以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为主。

澎湃新闻:最终是如何确定提起赔偿诉讼的呢?

邓赶生:虽然去年通过的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诉讼请求主要采取的就是“禁止之诉”——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赔礼道歉,但是后面写了个“等方式”,留有了空间。

同时,去年在通过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负责人新闻发布会上也解释称,在立法的时候就为以后法律的修改或者实践进步做了这样一个保留,“为将来法律修订及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扩张预留空间。”

澎湃新闻:本案有没有特殊性?

邓赶生:有,这次案件特殊在于它是一个食品安全的案子,根据《食品安全法》,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

但目前的情况是,卖的猪肉已经流向市场,到消费者的餐桌上并吃进肚子里了。

第一,消费者不知道吃的是有问题的食品;第二,消费者即使知道,也不可能举证,买了肉不可能还开个发票或收据,买完付了钱就走了,举证是很难的。

但是这个案子的影响和危害是比较严重的,所以我们律师团认为,如果仅仅提起“禁止之诉”,——禁止侵害或者赔礼道歉,意义不大。

加上这个案子刑事诉讼已经进入到了刑事审判的二审程序,所以侵权行为肯定是停止了。

澎湃新闻:去年11月接到了检察院的《建议书》,之后三个月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邓赶生我们开过很多次会,主要讨论这个《检察建议书》所论述的内容,即发起公益诉讼是否合适,如果合适通过哪些方面去主张请求。

此外,我们主要研究赔偿损失有没有相关的法理基础,包括国内外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像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过这样的赔偿诉讼请求,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国外不完全一样,但是可以有一些参考性。

我国的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发展才比较快,而且相比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目前所知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有5宗,都没有包括赔偿请求。

澎湃新闻:在刑事诉讼还没结案的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会不会受到影响?

邓赶生:应该影响不大。因为民事诉讼也是重新提交证据,不是说有这个刑事诉讼,我们直接把它的证据拿过来。当然我们的证据基本上也是从检察院那边、法院那边获得,去复印了卷宗,有用的就采纳。

据食品安全法“价款十倍”规定索赔千万

澎湃新闻:胜算把握有多大?

邓赶生:因为刑事诉讼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构成犯罪行为,民事诉讼存在侵害的行为应该说没有问题。

我们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虽然一审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但是在一审中法院对证据都是采纳的,认定这20个人都构成犯罪的。所以我们认为法院采纳证据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把握还是比较大的,至于是否赔偿或者赔偿的金额,则需要看法院如何去审理了。

澎湃新闻:消费者维权有很多种方式,此次为何会选用公益赔偿诉讼的方式?

邓赶生:本案存在的问题是消费者没有办法维权,当然如果当时消费者买了他的肉,发现他的肉有问题,去公证、去鉴定肉有问题,可以起诉“赔偿十倍”,但是这个情况肯定是很难的。

特别是这种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赔偿损失,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制止商家的故意卖病猪、死猪的行为,因为商家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利。

澎湃新闻:此次提起了1006.2万的赔偿损失请求,如何确定的这个赔偿损失金额?被告人是否有能力承担?

邓赶生: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根据本案被告叶某兵的讯问笔录,叶某兵2014年2月到沙田屠宰场工作,从他上班开始就看到屠宰场屠宰死猪病猪,到2015年8月13日被抓,本案被告实施生产、销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问题猪肉已经长达559天。同时根据被告刘某锦的讯问笔录,沙田屠宰场平时每天多的话有10多头病猪,最少都有2-3头有问题的病猪。被告柯某勇的讯问笔录则显示,一头猪一般都是100多斤,卖给客户一般是9-10块钱。鉴此,按每天最少2头病猪,一头病猪100斤,售价9元计算,按“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最终确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

本案的被告是比较多的,有20个被告;我们是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找到这个赔偿数额。

当然这个是我们的诉讼请求,至于被告有没有这个能力,则是执行方面的问题。

如胜诉将征集受害者进行赔偿

对于此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也是代理律师之一,他评论称,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悬殊等原因,致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没有知情权,即使吃了问题猪肉也难以察觉,在取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障碍,难以维权。另一方面,消费者即使起诉得到了赔偿,也可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导致得不偿失。”朱列玉表示。

据新快报报道,对于若胜诉后这笔赔偿金的使用问题,广东省消委会副秘书长杨淑娜表示,首先,广东省消委会将广发公告征集受害者,根据他们受害程度按照比例进行赔偿。其次,如果征集不到受害者或征集赔偿后仍有剩余赔偿金,将上交国库,可考虑将这部分赔偿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基金,还是继续用在消费者身上。

不过,“实际操作上,消费者在举证程序上也存在困难,所以该方案只是初步计划,之后会进一步进行讨论。”广东省消委会新闻处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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