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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315的老问题和新情况

2017-03-15 19:43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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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在大家关注哪些企业会被点名曝光的同时,其实,315的内涵和外延,也正在悄然发生改变,消费者维权出现了基于网络信息时代的新问题。

首先,公民信息权和消费者权益日益重合。

电子商务模式使商家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消费者往往遭遇商家的信息勒索,所填写的信息形同“政审”。但是,相关的信息保护措施却没有跟上。

比如,前不久,腾讯安全团队高调宣布,公安部破获一起盗卖公民信息的特大案件,泄漏了高达50亿条个人信息。而嫌疑人之一,是京东的网络工程师郑某鹏,他与黑客长期相互勾结,监守自盗消费者数据。而更糟糕的是,郑某鹏之前还在百度、新浪微博、亚马逊工作过。

所以,约束电商巨头保护公民信息,应该有强硬措施。比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明确规定,只能收集“能够达到已告知目的的最少信息”;“用后即删”。

其次,目前网络营销正在社区化、扁平化,打破了长期以来的商业模式,这就可能逃逸出传统《广告法》等法律的管辖范围,新型监管应该跟上。

比如,去年某省工商局就明确表态,“微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管辖范围,当时就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再比如说,很多营销号,写的明明就是“软文”,收入颇丰,却不用承担广告发布主体的责任。至于个别“社会化传播”、“网红产品”,动辄宣扬排队几个小时才能吃到、搞事件营销,也屡屡让消费者吃哑巴亏。以上种种基于网络的新销售行为,应该尽早纳入《消法》的管辖范围。

第三,在国家明确立法鼓励公益诉讼的同时,传统的“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依然缺乏“标准答案”。

2013年修订的《消法》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上的消保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时至今日3年多时间过去了,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例还是寥寥无几。比如,直到近日,广东省消委会才提起第一宗民事消费公益诉讼。

另一方面,“知假买假” 是否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的这个“老问题”,从20多年前的王海争议到现在,各地法院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就需要司法决策层拿出勇气一锤定音。

315的核心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微商算不算商家、消费者的信息怎么保护等,这些“新情况”,应该被纳入解决方案;“知假买假”的老问题也不能一直悬而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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