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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英烈言论频出,法制日报刊文:保护法律再严再细都不为过

赵丽/法制日报
2017-03-1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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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 东方IC 资料

“虽然离得远了,但每年都要回来看看。”这是93岁的北京老人赵明对儿女的要求。

13公里,是赵明目前居住的养老院距离八宝山革命公墓的距离。当初选择养老院时,老人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要离八宝山革命公墓太远,去一次不方便。在此之前,老人一直居住在距离公墓2.8公里的鲁谷地区。

“我的战友在那里,可能你们无法理解我,我只是希望离他们近一些,想念了能去说说话。”面对记者,赵明的眼神很坚定,“我怕他们孤单,也怕他们被遗忘。”

这样的担心在近两年正逐渐淡去。老人说,国家设立了公祭日,去看战友的人越来越多了,“英雄精神在传承”。

不过,老人也有了新的烦恼,“我不愿意看电视了,总有一些乱搞的,完全是在戏说革命历史,甚至丑化英雄人物,颠覆了人们正确的历史认知”。

这样的忧虑也体现在了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上,有多份议案提案涉及到保护英雄先烈不受他人诋毁侮辱、在法律保障下更好地弘扬英雄精神等问题。

侮辱英烈言论频出

“敌人的飞机就在我们头顶上低飞,每天都有很多同志伤亡。”抗日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作为亲身参与者的赵明回忆起战场上的血与火,屡屡眼角湿润,“一次我们突然遭遇日军,炮火就跟雨点儿似的打了过来”。

赵明回忆,当时他趴在地上,突然感觉大腿像是被砖头给拍了一下,不是很疼,挣扎着回到卫生队才发现,敌人的子弹从左腿穿入,右腿穿出。“当时医疗条件很差,伤口后来感染溃烂,一个多月都不见好,后来只能咬牙忍痛把溃烂处用刀刮掉才好”。

“我目睹了太多壮烈牺牲的战士,我们能生活在和平年代是幸运的。”老人说。

赵明的儿子赵国胜生于1960年,他说自己是个英烈题材“影视迷”。“家里刚有电视那会儿,我就特别喜欢看战争片,看《地道战》、看《董存瑞》。看着看着,我还会冲着屏幕抹眼泪。”赵国胜说,现在有点不一样了。

他举例说,近几年抗战剧越来越火,但孩子对一些作品有点排斥。“有一次孩子回来,晚上陪我看了一部抗战剧,她就说‘爸,看徒手撕鬼子呢’”。

对此,赵国胜也很无奈,“抗战题材影视剧在影视作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小,但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奇’、越来越‘神’的状态。这两天,一部抗战剧中甚至出现了‘包子雷’‘蔬菜雷’。如果抗战这么容易,哪会历经14年”?

对此,不少代表委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意见:

近年来,从贬损邱少云到质疑黄继光,再到丑化刘胡兰和狼牙山五壮士,针对英烈进行侮辱、丑化的事件屡见不鲜——全国政协委员、朱德元帅外孙、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原副院长刘建将军提交了一份关于“以国家名义捍卫英烈权益,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提案;

一些网络大V、网络红人出于哗众取宠和利益驱使,借助微博、微信等平台,调侃烈士,丑化英雄,造谣中伤、混淆是非的言论获得较大的转发量、点赞量和评论量;此外,以“抗日神剧”为代表的影视剧、文学作品,片面追求票房、收视率和发行量——全国人大代表、导演胡玫递交了“关于尽快制定‘英雄荣誉保护法’的议案”;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一些诋毁侮辱英雄先烈的错误言论呈现泛滥趋势——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李红建议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

对此做过深入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发生多起造谣侮辱丑化诽谤英烈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于此类问题,虽有主流媒体发表一些文章予以批评谴责,但并未形成良好完善常规长效法律机制规制此类事件。防范与治理此类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通过立法完善我国英烈名誉法律保护机制。

保护体系尚不完善

2016年11月21日至25日,被告孙杰和加多宝公司连续在媒体刊登声明,向邱少云烈士亲属致歉。从法律角度讲,随着两名被告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引起社会持续关注的“侮辱烈士案”落下帷幕,但由此引发的思考却并未停止。

在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看来,究其原因,“这是一个与当下社会精神脉动紧密相联的标志性事件”。

“2016年以来,中央连续召开多个重要纪念大会,包括纪念建党9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等,这些纪念活动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在于‘不忘初心’,重识为何而来,怎样走来;鲜明价值坐标,避免精神迷失和价值观紊乱。”公方彬说,这就要求我们要缅怀先烈、呵护英雄形象。否则,必因英雄形象模糊而迷失前进方向,更因为扭曲英烈形象而直接异化我们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亲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坚决维护英雄形象”的内容。

尽管国家一直在行动,但在维护英烈名誉权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据吕景胜介绍,目前我国最重要的保护英雄烈士权益的法规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此两部法规重在英雄烈士的身份认定、资格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及英雄纪念设施的物质保护”。

“由于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及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时,仍会存在英烈名誉保护的法律尴尬与困境。”吕景胜说,比如说保护英烈名誉权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原告资格,英烈名誉权的起诉方一般应是英烈后代、亲属等。然而,因年代久远,许多英烈已无在世亲属、后代。谁来代表英烈维权,目前仍属法律空白。“还有,刑法中侮辱诽谤罪的门槛过高,多数情况下不可能适用刑法。首先,侮辱诽谤行为发生,受侮辱诽谤一方告诉才处理,即原告起诉才立案,又面临英雄烈士无后人谁来做原告的问题。其次,检察院公诉只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最后,侮辱罪诽谤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如手段特别恶劣,如当众羞辱扒光被害人衣服;后果严重,如被害人受到刺激不堪忍受而自杀。从‘情节严重’行为特点来看,被害人多指现实中人,而英烈不是现实中人”。

此外,吕景胜补充说,现行行政法规缺少精神层面的法律保护。

立法修法亟须跟上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英烈名誉权保护受到很大关注。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也有上述提到的关于专门立法的声音。

吕景胜也是单独立法的支持者。他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级法律“中华英烈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不过,立法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更加容易启动的是修改完善《烈士褒扬条例》,“建议将其修改为‘英雄保护条例’,对已经牺牲的烈士和现代英雄提供法律保护。”李红说。

“建议扩大英雄保护范围,英雄、英烈的区别在于英雄可能活着,英烈已不在世。《烈士褒扬条例》调整范围及内容仅限于烈士,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变化需要。建议《烈士褒扬条例》名称改为‘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扩大原条例调整范围、保护对象和规制内容。”吕景胜建议,“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应有一些原则性、纲领性、概括性条款,“比如补充有关精神层面法律保护的规定;用制度体系强化和提升敬仰烈士的礼仪和文化,通过组织纪念仪式聚焦大众目光,扩大关注程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约束,增强教化效果。同时规定禁止性规范,如不允许任何公民或组织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烈,发表言论实施上述行为即违法,构建法律责任惩戒机制等”。

然而,立法只是给保护英烈名誉权画上了一条底线,底线之上该怎么办?

全国人大代表、空军指挥学院教授苗润奇认为,国家还是要在教育引导上下功夫,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英雄的地位作用,同时建立一套保护英雄权益的体系。比如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会对英雄造成一些身体损害,这就需要保障好他们今后的生活。

也有人建议,虽然现在国家有见义勇为基金,但是未来还要让这些英雄生活得有尊严,不能让他们单独面对偏见。

(原题为《英烈名誉权保护法律再严再细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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