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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司法鉴定引争议:机构自认有硬伤,主管部门称不违规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2017-03-23 11:0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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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光向澎湃新闻提供的“收条”显示,截至2014年9月22日,其老乡共收到谢出借的59.5万元。

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让南京市民谢华光手上的一张“收条”蒙上了“疑云”:收条所写借给老乡的59万多元能否要回来,谢华光至今心里都没有底。

谢华光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在他与一个老乡的借贷纠纷官司中,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所涉的“收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谢华光认为,由于该鉴定机构违规鉴定,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造成鉴定结果严重失实”,间接导致“收条”中载明的“借款事实”未得到法院认可。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沈晓林向澎湃新闻承认,按照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其采用的鉴定方法“有硬伤”,在程序和方法上确有“不当”。

沈晓林称,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通常难以精确到某一个“时间点”,也存在争议,所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下称“CNAS”)未认可这一鉴定项目。而在鉴定过程中也会有一定误差,故其作出的鉴定结果是“倾向性的”,其准确度并不高。

但南京和江苏省司法局的相关意见认为,上述鉴定中心的检验方法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如谢华光认为其“无文字形成时间资质,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

“收条”真伪之争

据谢华光称,2014年春至2015年初,他通过银行汇款、现金支付等形式,先后借给他一个福建老乡共计90多万元。由于其老乡长期拖欠未还,他于2016年初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谢华光对澎湃新闻说,2014年9月前的近半年时间里,他多次借钱给其老乡,每笔金额1万元到10万元不等,共计59.5万元。“这么多笔借款,没有写任何凭证”,谢妻得知后,觉得不妥。

谢华光称,2014年9月22日,他又一次借钱给其老乡后,其妻子要求对方写下“收条”作为凭据,内容如下:

“今收到谢华光人民币9.5万元整,自2014年5月起,共计收到谢华光人民币59.5万元整,若合作协议成功,此款项转为谢华光入股资金”、落款为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日期签署是“2014年9月22日”。

谢华光说,这张“收条”当时是匆忙写就的——谢光华妻子先把主文、日期写好,然后让谢的老乡(债务人)“当面用另一支笔签名”。

谢华光说,他与老乡并未达成合作,因此59.5万元是他“借”出去的,两人仍是债权债务关系。

可在法庭上,意外发生了——其老乡矢口否认之前写过这样的凭据,而是声称该“收条”是谢拿着签有其名字的纸张伪造而成,所以其老乡要求对该凭据进行鉴定。为此,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存在争议的“收条”,正文、落款公司名称及日期的字体均属同一风格,与签名的个性化字体形成鲜明对比。谢华光坚称,签名和其他字迹都是当场写好的,是先有其他字迹,后有签名。

然而,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却显示,倾向认定:该“收条”上先有落款签名字迹、后有其他字迹。

谢华光说,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导致他向法院举证的“收条”真实性存疑,故无法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印证了这一说法。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称,倾向认定签名字迹在签名之外的其余内容之前形成。谢华光供图

质疑鉴定机构违规

“收条”真实性存疑,告老乡还款未获法院支持,作为国家注册珠宝质检师,谢华光凭借在珠宝鉴定行业的知识储备,跟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杠上了”。

他认为,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违规鉴定,造成鉴定结果严重失实,遂向南京市司法局进行投诉。

谢的投诉材料指出,该鉴定机构虽有文书鉴定的资质,但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负责确认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等)的资质认可显示,其文书鉴定的范围内并无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资质,故其根本不具备鉴定的能力和条件。

投诉材料还提到,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收条”形成时间的鉴定方法违规。

由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所以应“采用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投诉材料显示,该鉴定中心采用的是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即气相色谱法,而该方法仅可用于圆珠笔墨迹的形成时间鉴定。对于“收条”中签字笔墨迹的鉴定,则应采用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即拉曼光谱法。

投诉材料还指出,2016年,新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删除了“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而上述鉴定机构使用的鉴定方法违反了这一规定。

鉴定机构自己承认“有硬伤”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沈晓林向澎湃新闻表示,“收条”本身给人留下“很多疑问”。

比如,主文、日期是用同一支笔写的,唯独签名是用另一支笔签的,而且字体也不一样,按照谢华光的说法,前者写在先,后者签在后,是“不合常理的”。所以,从形式上看,鉴定意见支持对方(即谢的老乡)的主张多一点。

面对谢华光对该鉴定机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资质的质疑,沈晓林回应称,该鉴定机构曾做过文书形成时间资质认可,但是由于该鉴定比较特殊,“存在一些误差”,所以CNAS并未开展这一项目的能力认可,不能因此断定该机构就没有该项鉴定的能力。

沈晓林解释称,对于上述“收条”签名和主文部分的书写时间,该机构在鉴定中发现,书写时间有一定的差距,但难以进行定性。根据其经验,二者大概相距几个月,而谢华光坚持是“同一天写的”。

沈晓林说,笔迹“形成时间是相对的”,难以精确到某个准确、具体的时间点。由于误差的存在,所以出具的是“倾向性的鉴定意见”,换句话说,这就是个“不确定性意见”。

沈晓林坦言,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新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删除了“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因此,该鉴定机构使用气相色谱法等自制的方法进行检验,是“有硬伤的”,“在程序和方法上确实存在不当”。从这个角度来看,鉴定意见是“不成立”的。

投诉鉴定机构,官方回复称“不违规”

因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不满,2016年8月起,谢华光先后向南京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投诉和申诉。

南京市司法局作出“宁司函(2017)2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该答复函指出,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对文件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依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如认为其“无文字形成时间资质,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

今年3月17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苏司复(决)字(2017)第4字《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关于谢华光提出的鉴定方法错误问题,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使用溶解力测定发和气象色谱仪的方法进行检验,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该决定书回应称,关于谢华光提出的鉴定意见为“倾向认定”存在不恰当,均属于鉴定意见异议。根据相关规定,对鉴定意见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的职权范围。

所以,江苏省司法厅决定,维持南京市司法局所做的上述答复意见。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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