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佛山发布限购新政:非佛山户籍人士买房要一年社保,补缴不算

澎湃新闻记者刘畅 综合报道
2017-03-24 23:14
来源:澎湃新闻
地产界 >
字号

继广州升级楼市限购政策一周后,广东省第三大城市佛山市楼市限购政策跟进加码。

3月24日深夜,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从3月25日零时起,非佛山户籍人士买房之日前两年内要交满一年社保,补缴不算。

此外,《通知》规定,佛山户籍居民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此次《通知》是对佛山2016年10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所做的进一步收紧。52号文规定非佛山户籍人士购买第二套住房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52号文中列明的限购区域为佛山市东部的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

《通知》明确,差别化住房信贷等政策继续按照52号文执行。52号文的规定为:在限购区域首套首付比例提升至三成,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四成,二套以上停贷。

佛山现辖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全市总面积3797.7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35.0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85.61万人。其中,禅城区位于佛山市中心城区, 南海区和顺德区北邻广州,位于广东省中部的高明区和三水区尚不在限购之列。

一直以来,佛山楼市呈现广州佛山交界处房地产较热,而中西部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此次调整为佛山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

此前(3月17日),广州楼市调控再升级,自18日起,广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广州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一套;非广州户籍居民家庭连续缴满五年个税或社保,限购一套。

当时,业内就预测此举将把广州购房者推至相邻的佛山等地。此次佛山调控出台的背景正是佛山临近城市出台楼市升级版限购政策以后,外市大量购房需求外溢涌入佛山,佛山房地产市场升温,市场出现波动。

以下为公告全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同时提供2017年3月25日零时前已签订的认购书及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内容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